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救助金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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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办: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5]69号)和《乐清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乐政发〔2009〕49号)精神,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465元/月调整为503元/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20元/月调整为670元/月。现将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的救助金额每人每月增加38元。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的救助金额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单独施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救助金额每月增加38元,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救助金额每月增加50元。 四、上述资金调整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追加给有关镇、街道(详见附表),支出列“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款。望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组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工作,并按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补助金。 附件:乐清市201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经费追加表 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4日
附件下载:乐民救〔2015〕339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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