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同意建设清江镇永光村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8/2015-17736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民审〔2015〕382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12-14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清江镇永光村村委会:

  你们上报的《关于要求建设公益性生态墓地的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温州市殡葬管理办法》、《乐清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乐政发〔2006〕52号)及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4〕100精神,经本局与有关部门现场调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建设“清江镇永光村公益性生态墓地”。该墓地属公益性骨灰墓地,用于乐清湾大桥及接线工程(乐清段)项目移坟,永光村、东山埠村和龙珠塘村等三个村村(居)民骨灰安葬的需要。墓地由清江镇人民政府主持监督,永光村村委会负责实施,不得超建墓穴,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违者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该墓地选址在永光村龙爪山,四至为:东至岩仓,南至老公墓,西至本村山场,北至本村山场。用地面积共5.2亩,同意建造780对(其中工程项目移坟650)。

  三、公益性生态墓地采用下放式生态葬法,单穴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放置后顶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过0.8米,严禁采用白色石料,墓碑面积不得大于0.4平方米,墓碑式样可多样化、个性化。不得擅自超扩建,违者按规定依法拆除,并按《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生态墓地建成时,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生态墓地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墓区要植树、种草、栽花,树木以常绿阔叶灌木为主,地面种上草坪,道路采用生态砖。

  五、生态墓地要按照设计的要求建设,墓区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六、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花草树木的养护等工作。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一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开工建设有效,逾期自行作废需重新申请办理。

  此  

                       乐清市民政局                 

                        20151210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10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审〔2015〕382号.aip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