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南城嘉园”地名命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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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中心区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南城嘉园”地名命名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和《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核准,同意你单位在乐清市中心区E-c42地块,东至18米规划路,南至南岸河,西至乐琯运河,北至规划五环路,建造的占地面积为31927平方米、建筑面积95351.23平方米,主出入口位于18米规划路的建筑物(群)命名为“南城嘉园”。从发文之日起,使用命名的标准名称。 此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10日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审〔2015〕383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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