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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15-17619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财农〔2015〕371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12-18 15:42:50
  • 有效性:
  • 有效

各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乐清市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水利局 

  2015年12月8日 

   

  乐清市创建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水资源开发利用,充分调动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乐清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乐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利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导项目实施、检查及验收等;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政策、落实补助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金来源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当年预算安排的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  补助对象为列入乐清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方案(2013-2015)节水型灌区(现代农业园区)节水型工业企业(园区)节水型服务业(校园)公共机构。 

  第六条  资金申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单位)实际用水量连续12个月低于用水管理机构核定的计划(定额)用水指标,且无违法用水情形。 

  (二)有健全的用水制度、准确的计量设施、科学的节水措施,并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广泛开展节水宣传,需投入资金进行节水设施改造,且节水效果明显。 

  (三)积极实施间接冷却水循环、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工艺用水回用、自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利用、工业废水处理后利用等节水工程项目,并取得一定节水成效,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获得省级、温州市级和乐清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农业园区和节水型灌区称号。 

  第七条  补助奖励办法 

  (一)对节水型学校,用于节水器具改造和水平衡测试的费用,验收合格,根据决算予以全额补助。 

  (二)对节水型服务业(宾馆),客房在100个以上给予3-5万补助,100个以下给予1-3万补助。 

  (三)对节水型灌区,技术服务费以及用于节水提升和渠道修复等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助,获得省级节水型灌区荣誉称号给予奖励2万元。 

  (四)对高效节水农业科技园区,500亩以上予以5-8万元补助,500亩以下的予以1-5万元补助。获得省级高效节水型农业园区给予奖励2万元。 

  (五)对节水型工业企业,用于水平衡测试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助,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2万元,获得地级市荣誉称号给予奖励1万元。 

  第八条 项目单位需提供真实事迹报告和支撑材料,向主管部门或镇(街道)提出项目申报。经主管部门或镇(街)审核同意后,报水利局审查。 

  第九条  市水利局组织人员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考核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完成公示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条  资金以先建后到的方式补助给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与市水利局联合下达补助和奖励资金文件,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按照乐清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乐清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乐财农〔2015〕60号)的精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试行前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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