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成街道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村居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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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各食安委成员办公室、各职能站所、各村居: 《乐成街道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村居信息员暂行管理办法》已经乐成街道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乐成街道办事处 2015年12月10日 乐成街道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村居信息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乐清街道食品安全基层责任网络建设,加强基层食品监管工作,根据《乐清市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村居信息员暂行管理办法》(乐食安委【2015】3号),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内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村居食品安全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的聘用、履责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乐成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食安办)负责辖区协管员、信息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协管员、信息员的聘用 第五条 协管员、信息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不良品行记录; (二)身体健康,协管员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退伍军人学历放宽至高中;信息员原则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乐清市常住户口,熟悉其负责的行政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心食品安全工作和社会公益事业; (五)具备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六条 协管员、信息员聘用程序: (一)协管员由市食安办(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公开招聘录用,分配至各镇、街道; (二)信息员由行政村(居委会)推荐或由街道食安办直接推荐。 (三)街道食安办对拟聘信息员进行资格审核,报市食安办审查核准后,由街道食安办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书。 (四)协管员、信息员聘用期限为3年。聘期结束后,协管员、信息员由街道食安办审提出续聘意见,报市食安办审查核准后,按原聘任方式予以续聘。 第七条 协管员、信息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解聘: (一)本人不愿意担当此项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四)市食安办认为需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 第八条 协管员、信息员应在其所在的责任网格内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一)本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网格组,每个网格组由若干个行政村(居委会)组成,每个网格组配备一名协管员,协管员所在网格组作为其责任网格。 (二)每个行政村(居委会)原则上设立1个网格,监管任务大的村居(居委会)可划分为多个小网格,每个网格配备1名信息员,信息员所在网格作为其责任网格。 第九条 协管员、信息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做好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二)熟悉责任网格内食品安全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落实食品安全定期巡查制度,调查、排摸、汇总上报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信息; (三)收集本责任网格内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安全事故、重大隐患、举报投诉等信息,并及时上报; (四)协助做好责任网格内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家宴申报和指导工作; (五)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宣传; (六)配合做好食品检验检测工作; (七)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付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第十条 协管员、信息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协管员、信息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不得直接从事食品行政执法。 (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含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举报投诉等有关执法情报;不得擅自对外发布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等信息; (三)不得向管理相对人索、拿、卡、要财物,不得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不得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不得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名义或利用协管便利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 不得为套取工作补助而虚报、谎报安全信息; (六)应服从街道食安办和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指挥和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街道食安办应加强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对不全面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的协管员、信息员,应及时进行责任约谈。 第十二条 街道食安办应组织协管员、信息员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培训,知识更新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工作应有计划、有安排、有档案记录。培训方式可采取分期、分批轮训和印发资料集体学习等。 第十三条 街道食安办应当建立协管员、信息员动态管理档案,及时将辖区协管员、信息员培训、聘用、考核等情况上报市食安办备案。 第四章 协管员、信息员日常巡查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要积极服从街道食安办的统一安排部署,主动配合辖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深入开展网格内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工作,全面掌握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布和生产经营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协管员负责组织、指导网格组内信息员开展本网格内食品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巡查对象为责任网格内从事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种植养殖单位(户)、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超市(副食品店)、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配送中心、集贸市场、餐饮经营单位、食品摊贩等。 第十六条 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重点巡查“证、人、物、票、洁”五个方面: (一)“证”就是查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证照; (二)“人”就是查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上岗资格证; (三)“物”就是查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的食品是否处于保质期或有效期内,并查看食品颜色是否正常,标签标识是否齐全; (四)“票”就是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的食品及原辅料的票证,要留存供货方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及每笔购物凭证或送货单,确保可溯源; (五)“洁”就是查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卫生,内外环境要整洁,食品放置要隔墙离地,分类有序摆放。 第十七条 在巡查检查过程中,认真做好现场巡查工作记录,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应及时劝导改正;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及时上报街道食安办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积极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章 协管员信息上报和处置 第十八条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确定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第十九条 各网格信息员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网格内食品安全信息并报专职协管员;专职协管员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属地内食品安全信息并报街道食安办;辖区各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报送本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信息,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抄送街道食安办;街道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整理本街道食品安全信息并报上级食安办。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一)对属地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案件查处情况,定期上报; (二)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和评估信息,及时上报; (三)各村信息员于每月30日前将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和信息报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市食安办; (四)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五)对食品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时向市食安办报告。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要遵循实事求是和科学合理的原则,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六章 集体聚餐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1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一个餐次的就餐人数,下同)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提前3天主动将举办时间、餐次、地址、参加人数、菜单、承办厨师等内容上报协管员备案(特殊情况应及时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协管员负责集体聚餐备案受理,并督促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告知注意事项,指导200人以下(含200人)的集体聚餐。信息员协助协管员做好集本网格内集体聚餐信息收集及集体聚餐备案受理工作。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应及时报告街道食安办,并协助街道食安办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街道食安办负责家宴厨师登记备案,做好家宴厨师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集体聚餐管理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牵头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做好200人以上的集体聚餐指导工作。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应禁止举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配合街道做好协管员、信息员、农村家宴厨师业务培训工作及集体聚餐指导工作。 第七章 协管员、信息员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协管员、信息员工作薪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保障,协管员年人均薪酬3万元(含社会保险费),信息员年人均薪酬600元。 协管员、信息员巡查发现的线索或信息,经核查被依法立案或行政处罚的,按《乐清市食品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乐财社〔2014〕71号)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街道食安办实行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激励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办法,对表现突出、考核优秀的协管员、信息员予以适当奖励。 第八章 协管员、信息员的考核 第二十八条 街道食安办会同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初始分为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称职。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的按相应规定扣分: (一)责任网格内基本情况不清的,扣2-5分; (二)未按月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隐患排查的,每少1次扣5分;排查信息未及时上报的,1次扣1分;存在1个月以上的无证无照对象每漏报1家扣1分; (三)无故不参加培训教育、宣传活动、专项检查等管理活动的,1次扣2分; (四)未按规定做好集体聚餐管理,发现1起扣1分; (五)未完成市食安办和街道食安办交付的其他工作任务,酌情扣分; (六)街道食安办认为应予扣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形的按相应规定加分: (一)上报的信息经核查真实有效,管理相对人被刑事立案的,1起加5分; (二)上报的信息经核查真实有效,管理相对人被行政立案的,1起加1分; (三)协管员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街道级采纳加2分,市级采纳加5分; (四)协管工作有创新、有特色、有亮点的,加2-5分; 四、街道食安办于每年年底前完成协管员、信息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记入档案,同时抄告市食安办。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是指经过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协助本街道食安办对责任网格组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责任网格组的食品安全信息员进行业务指导的专职人员。 食品安全信息员,是指经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聘用,接受专职协管员指导,协助街道食安办,对责任网格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 集体聚餐,是指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 第三十二条 各村(社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报街道食安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街道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食品安全巡查记录表
镇(街道)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巡查工作汇总表 镇(街道)食品安全隐患转办登记表
附件下载:乐街办〔2015〕167号食品安全专职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法.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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