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清市涉税信息交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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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涉税信息交换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乐清市涉税信息交换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税收公平,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职能优势,促进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45号)以及《温州市涉税信息交互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政办发〔2014〕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涉税信息交换工作,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税务机关以及有关单位根据经济和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所采取的涉税(费)信息传递、交互、使用等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建立乐清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税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负有税收执法协助和涉税信息交换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税收保障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部署和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简称“市保障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有关工作的落实和日常协调工作。 第二章 涉税信息交换 第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明确专人对口联系,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限提供涉税信息,不得推诿。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税收管理工作要求及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和管理方式的变化,适时调整或者增加涉税信息交换的单位,并及时与该单位协商确定涉税信息的内容和种类,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信息比对,提高对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能力,全面提升第三方信息利用水平。 第七条 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共享、查询税收征收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 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妥善保存和管理,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提供单位同意,税务机关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涉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税务机关及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供的税收征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税收征管信息。 第三章 税收执法协助 第九条 有关单位,应当明确职能机构和人员,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一)税务机关依法提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时,市法院应当予以依法执行,并应当积极协助保障税收优先权的有效行使。 (二)市公安局对税务机关提请报备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的欠缴税款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已经按照规定结清全部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市公安局撤销报备;市公安局对税务机关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协助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出入境记录等信息的,应当协助查询。税务机关在提请查询时要出具相关手续。 市公安局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犯罪及其他涉税违法线索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遇特殊情况,应当提前介入配合。 (三)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因申请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申请人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不征、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实施房屋、土地权属情况查询和查封时,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房屋、土地后,应当向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相关部门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市市场监管局因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或者股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不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者完税证明(不征、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申请人应当办理的相关税务手续。 因企业整合重组或者融资性股权质押等5种特定情况下发生的股权变更登记,由市市场监管局先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函告税务机关。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清理工商登记数据,努力保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 (五)其他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执法需要,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有关单位,分步推进涉税信息交换传递工作,并根据实际,努力推进信息交换平台的建设。 第十一条 涉税信息交换及税收协助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10年。 附件:乐清市涉税信息传递项目内容一览表
附件 乐清市涉税信息传递项目内容一览表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发〔2015〕85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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