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办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险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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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幼儿园: 为加强城南街道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在岗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险待遇。现将城南街道民办幼儿园幼儿教师社会保险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街道民办幼儿园幼儿教师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上级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街道民办幼儿园及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 第三条 根据城南街道实际,幼儿教师可选择按企业标准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幼儿教师参保缴纳比例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幼儿教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幼儿园为单位按月统一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等级幼儿园所有教师必须参保,准办园幼儿园幼儿教师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他保险按情况参保。 第五条 幼儿教师被判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中止参保缴费。 第六条 幼儿教师离开本市符合转移养老保险条件的,可由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将本人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第七条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单位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参保期间死亡的,由参保单位携带参保人社保卡、火化收据原件或者死亡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手续,并负责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乐清市城南街道办事处 2015年11月17日 附件下载:城南街办〔2015〕114号非公办幼儿园教师社会保险管理办法(暂行).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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