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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电子招标投标运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2015-17627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资管办〔2015〕61号
  • 发布机构:
  • 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12-24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招投标活动,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5]41)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中逐步推行电子招投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  

  二:运行办法:先将采用邀请招标的房屋建筑类和市政类纳入电子招投标范围,待技术条件成熟后再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全部纳入电子招投标范围。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乐清市电子招标投标运行办法》(试行) 

    

    

    

    

    

                                                                                                               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18 

    

    

    

    

    

    

    

    

    

    

    

    

  乐清市电子招标投标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其附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的网上招标投标的交易活动。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网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和技术支撑服务,制定和发布数据交换标准,保障平台的建设、运行、安全与稳定。交易平台主要包括:门户网站、用户系统、业务系统、招标系统、投标系统、开评标系统和监察系统。 

  第四条 凡进入交易平台进行的公共资源项目网上交易招标项目登记、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文件下载、网上投标、澄清答疑、网上评标及网上远程异地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均在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 为保证网上招标投标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交易参与人应使用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法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CA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数字证书)参与网上招投标活动。 

  各交易参与人应在递交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撤回)投标文件、递交(撤回)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确认开标记录、递交回执、参加网上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等环节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身份识别与鉴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各交易参与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澄清和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澄清和修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撤回、澄清)、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及相关文件的签收回执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确保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CA数字证书仅限受权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严禁相互转让和借用。 

  第六条 使用交易平台的交易参与人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如泄露信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使用交易平台提供的模板和专用工具制作招投标相关文件。 

  第八条 交易平台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二章 电子招标 

  第九条 网上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许可和被代理方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 

  第十条 招标人将招标文件报乐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同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电子文件。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交易平台接收疑问、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上述相关公告应当在交易平台发布。 

  第三章 电子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持CA数字证书,通过交易平台获取招标信息、下载招标文件和网上答疑,使用交易平台提供的专用工具制作投标相关的电子文件,并使用CA数字证书参与网上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第十四条 投标人缴纳保证金,一律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自然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从本人的银行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以到达中心规定保证金账户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交易平台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第四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携带CA数字证书出席开标会。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允许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作为备用。 

  第十八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活动。 

  第十九条 投标截止后,招标人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应当使用CA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招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解密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将解密成功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书导入评标系统。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CA数字证书(暂时没有数字证书的,可通过临时生成的账号密码(只能一次性使用)登录交易平台查看招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形成的评标报告签名确认。依规需要公开的评标结果,由交易平台公开。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存在已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投标人电子投标书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到达交易平台; 

  (二)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且备用光盘无法导入的; 

  (三)电子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 

  第二十二条 两份及以上标书中出现下列现象,视为无效标书: 

  (一)应用计算机硬件特征码出现一致; 

  (二)标书编制系统与计价软件特征码关联出现一致;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成规律性差异,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或经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认定的。 

  第二十三条 交易平台自动记载汇总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信息,供招标人和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依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交易平台和指定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及评标结果,发布中标人公告。招标人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登陆交易平台下载全部招标投标资料,并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及时按原途径退付。若有接到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扣留通知的,按其通知执行。 

  第五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非用户原因,出现突发事件导致用户数字证书无法使用的,及时与数字证书认证机构保持联系,排查原因,并及时与用户沟通解决。 

  第二十八条 评标现场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解决: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 

  (二)网上招标投标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网上招标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黑客入侵导致网上招投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有信息泄露、篡改风险的情况; 

  (五)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六)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无法运行; 

  (七)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出现第二十八条情形而又无法及时解决的,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招标人可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宣布中止项目,并通知投标人,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1小时以内的,经可靠测试后,恢复实施; 

  (二)宣布中止项目,在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1小时以上的,通知投标人转入线下操作或终止项目; 

  (三)因项目中止、转入线下操作或项目终止的,其投标有限期相应顺延,交易平台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 

  第三十一条 交易平台应有相应的技术应对措施,出现网络、系统等意外情况,软件开发和系统维护公司立即组织技术力量予以解决。软件开发和系统维护公司应加强系统安全防范,及时识别和屏蔽非法访问,抵御恶意攻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网上招标投标活动交易参与人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招标投标行政监管机构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行政监督平台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企业诚信信息进行监督。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记录违法违规行为,并在交易平台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交易平台进行破解或恶意攻击,一经发现查实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应对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如因信息缺失、失效或虚假等原因产生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软件开发公司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否则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软件开发公司应按照边界清晰、权限唯一性和最小化原则设置权限分配和访问控制,实施系统开发权、系统管理权和功能使用权的责任人相互分离、相互监控。 

  交易参与人应按照参与身份行使相应权限。禁止非授权访问和超权限操作。禁止同一账号多处同时登录。 

  第四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应支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和使用。 

  软件开发和系统维护公司应采取驻场服务的形式确保系统顺畅运行。交易参与人的网上招标投标活动应留痕可追溯,应对关键数据自动定时备份与恢复。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资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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