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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5-01206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5〕8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12-03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扎实做好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浙交〔2015〕75号)和《2015年温州市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次改造提升的项目主要为已建成并通过市交通运输局验收的乡村康庄公路与农村联网公路。总体要求为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提升能力、完善设施”的原则,加快农村公路改造提升步伐,改善农村公路交通状况,为老百姓创造更舒适、更安全的交通出行条件。

  新建农村联网公路继续按照《关于乐清市农村联网公路实施的意见》(乐交建〔2007〕121号)实施。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指导、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近三年(2015~2017年)内拟计划实施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共约80公里,其中列入省政府考核目标为60公里。

  三、技术标准

  农村公路的改造提升是为了满足远近期交通量增长和载重的需要,采用公路拓宽、路面改造及局部改善等方式,提高原有全线或者局部路段的技术等级标准。

  (一)四级公路以下等级的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参照《浙江省农村公路改造提升技术指导手册》实施。

  (二)单个项目里程原则上一般不低于500米。

  (三)路面铺装为高等级路面。

  (四)错车道设置原则上每公里不少于3个,且满足通行和通视要求。

  (五)拼宽、改建桥梁原则上要求与路基同宽,荷载等级与公路等级相符。

  (六)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等有关技术规范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管理局有关规定实施。

  四、资金筹集及补助标准和方式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的建设资金由省级奖励资金、本市级补助和镇(街道)、村自筹资金组成,采取向上级争取一点、本市级财政补一点、镇(街道)自筹一点、村集体经济出一点、沿线村民及企业捐一点。

  (一)补助标准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按照不同提升方式给予资金补助,省级奖励资金与县级财政统筹使用,具体补助标准为:

  1.农村公路全线提升后,公路等级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达到6.5米以上,路面宽度达到6.0米以上,且路面加宽值达到2.5米以上,按照32万元/公里给予补助。

  2.农村公路全线提升后,路基宽度达到6.5米以上,路面宽度达到6.0米以上,且路面加宽值达到2.0米以上的,按照24万元/公里给予补助。

  3.农村公路全线提升后,路基宽度达到6.0米以上,路面宽度达到5.5米以上,且路面加宽值达到1.5米以上的,按照19万元/公里给予补助。

  4.农村公路全线提升后,路基宽度达到5.5米以上,路面宽度达到5.0米以上,且路面加宽值达到1.0米以上的,按照14万元/公里给予补助。

  5.不具备全线提升条件的,通过局部拓宽、路肩硬化、增设错车道、弯道改善等方式进行改善的,按照8万元/公里给予补助。

  6.拼宽、改建桥梁工程的,按照1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7.工程建安费用低于补助金额的,按照审核后的实际工程建安费用给予补助。

  (二)补助方式

  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拨”的方式,由业主单位先行建设,待项目验收合格且审计工程结算后,予以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乐清市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文广新局、供电局、移动乐清分公司、公路管理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负责协调地方配套资金;负责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协调与施工环境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市公路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办公室副主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的实施主体为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建设项目的村(居)委会负总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进行行业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工程年度建设计划资金的安排和保障;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农村公路的改造提升工程进行建设管理;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三)加强计划管理。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应当建立项目数据库和备选项目库。各镇(街道)于每年10月份向市公路管理局申报下一年度改造提升计划。计划编报应当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市公路管理局应当对上报的计划进行实地踏看和核查,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局、财政局对计划进行核查认定,并根据所在村(居)委会建设积极性、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政策处理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应当确保在当年内完成,对未能在计划时限内完成建设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外,核减下一年度的计划额度。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到次年底验收未达到合格的,取消该项目补助资金。

  (四)深化设计管理。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三级以下公路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公路管理局组织审查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交通安全、排水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五)严格建设管理。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执行开工报建、政府监督、竣工验收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加强建设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达到设计深度和设计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在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等方面管理不力的,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外,核减下一年度的项目计划额度。

  (六)严格资金管理。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为确保资金安全使用,要对资金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审计。市财政局、审计局和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的检查监督。

  (七)确保政策落实。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量大面广,需投入大量建设资金,发改、公安、税务、国土、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特事特办。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自行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工作及经费落实;自行调剂公路建设用地,力争土地占补平衡;若需砍伐树木,应当及时向市林业局报告或者备案。

  (八)强化质量监管。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原则上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安全监督。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质量监督申请,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加强项目验收。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竣)工验收,并自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将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报市公路管理局备案,并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建设单位在组织交(竣)工验收前,应当及时按要求对工程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将检测和评定报告报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十)强化督查考核。为加强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将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列入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发〔2015〕88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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