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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5年学校心理辅导优秀站申报评估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4/2015-177270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教学〔2015〕26号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局
  • 成文日期:
  • 2015-12-03
  • 有效性:
  • 有效

各学区,各中小学:

  为推进我市学校心理辅导站建设,提升心理健康教育水平,根据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修订)》、浙江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与运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心指〔2014〕6号)及《乐清市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工程实施方案》要求,我局将继续开展学校心理辅导优秀站申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未取得乐清市级及以上心理辅导优秀站的各中小学校。

  二、申报要求

  申报乐清市学校心理辅导优秀站须达到以下要求:

  1.根据《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标准和运行规范(试行)》要求进行选址;

  2.辅导室内外环境布置合理;

  3.辅导室配置标准至少达到“基础配置”。设置心理教师办公室和个别辅导室,心理教师办公室和个别辅导室若为兼容,则面积至少在15平方米左右。

  4.辅导室日常运行基本规范。有专人负责,有固定的开放时间,有完善的运行制度,包括值班制度、辅导制度、研讨制度及心理危机识别与干预制度专业的辅导工作制度、危机干预和转介机制及研讨和研究制度;

  5. 心理辅导站站长持有C级以上资格证书。 

  三、申报方式

  各学区根据学初学生工作会议精神,按指标任务择优推荐上报学生科(市属、民办学校直接上报学生科),截止时间为11月16日。上报时请注意填好《乐清市学校心理辅导优秀站申报表》(附件1),对照《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等级站评估表(修订)》(附件2)打好自评分。自评分须达到60分及以上。 

  四、评估方式

  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于11月下旬开展评估,同时,对已获得的乐清市级优秀心理辅导站进行抽查。在此基础上,将择优推荐部分学校参加浙江省一级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心理辅导站)评选工作。 

  五、其它事项

  凡达到乐清市学校心理辅导优秀站以上标准的学校在本年度平安校园检查时,当年该项免予检查,自然得分。 

  附件:1.乐清市学校心理辅导优秀站申报表 

  2.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等级站评估指标(修订)

  3.浙江省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标准和运行规范(试行)

 

  乐清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10日 

  抄送:温州市教育局,乐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乐清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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