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关于准予乐清市圆梦居中草药研究所注册登记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8/2015-17632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民审〔2015〕393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12-30
  • 有效性:
  • 有效
乐清市灵通灵芝养殖场:

  你们关于《要求注册登记乐清市圆梦居中草药研究所的申请》和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准予乐清市圆梦居中草药研究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证书号040124)。 

  乐清市圆梦居中草药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周宏恭。业务范围:中草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草药科技成果转让和应用;中草药品质检验;中草药种植技术咨询、服务和培训。

  乐清市圆梦居中草药研究所登记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严格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过业务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违者按规定处理。 

  请凭登记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公章、代码证书、设立账户、收费许可证等手续、并及时报我局备案。

       此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5年12月23日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3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审〔2015〕393号.aip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