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拨2015年第四季度地名标志设置经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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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镇(街道)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办: 为了加快城镇地名标志设置工作,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民区[2006]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5年第四季度地名标志设置经费(132399.00元)分配如下: 柳市镇:76575元,虹桥镇:51246元,城南街道:4578元。 此项经费由市财政直接汇至有关镇(街道)财政帐户,望务必持专款专用,合理安排经费,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3日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区〔2015〕366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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