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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乐清市知临中学注册登记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8/2015-17729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民审〔2015〕367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12-04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叶建新、叶建乐:

  你们《关于要求注册登记乐清市知临中学的申请》和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共温州市委《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8号)文件和中共乐清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九个文件的通知》(乐委〔201310号)文件,定准予乐清市知临中学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发给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证书号010367)。业务主管单位为乐清市教育局。 

  乐清市知临中学法定代表人:叶建新。业务范围:全日制高中学历教育。

  乐清市知临中学登记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严格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并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过业务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我局,接受年度检查,违者按规定处理。 

  请凭此文件和民办事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及时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办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于10日内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印章式样、银行帐号交我局备案。 

       此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512月3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123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审〔2015〕367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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