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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白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100/2015-17730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象政〔2015〕192号
  • 发布机构:
  • 北白象镇
  • 成文日期:
  • 2015-12-07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北白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北白象镇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4日

北白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具体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进一步促进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乐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的通知》(乐政办机〔2013〕2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北白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食安委)是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镇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食安办)为镇食安委的单设办事机构,承担镇食安委的日常工作。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镇食安委的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食品安全工作。

  镇食安委建立议事协调规则,通过镇食安委全体成员会议、办公室主任例会和专题工作会议履行职责。

  二、镇食安委全体成员会议

  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由委员会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一)会议的议题是:传达贯彻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和部署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听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析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形势,督促整治重大隐患;组织处理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及应急救援工作;检查督促委员会确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

  (二)出席对象:会议由镇食安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镇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镇食安办根据工作情况和成员单位要求,提出初步意见,报市镇安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审定。会议计划和会务工作由镇食安办负责。会议纪要和需印发的文件由镇食安委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签。

  三、镇食安办主任例会

  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可由镇食安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一)会议的议题是: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政策、决策,研究起草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监督抽检计划等;讨论确定提交镇食安委全体成员(扩大)会议的相关议题;组织实施镇政府、镇食安委确定的重大事项,汇报交流交办任务落实情况,研究工作对策和举措;根据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研究制订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协调联合执法检查和重大案件查处行动;研究部署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工作;部署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二)出席对象:镇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并根据需要,邀请镇食安委领导参加会议,安排其他成员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有关单位业务处室中层干部列席会议。会议实行签到制,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镇食安办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

  (三)工作程序:会议议题由镇食安办根据省、市、镇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和具体任务部署,镇委镇政府、镇食安委领导指示批示,以及有关成员单位提请会议研究的事项(须提前5天提交镇食安办)等进行汇总,并报镇食安办主任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一般情况下,确定后的会议议题及相关资料,会前2天交各与会人员进行提前准备。会议形成的纪要和有关材料视工作需要予以通报或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

  四、专题工作会议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会议的议题是:研究处理省、市、县(市)政府或食安委专题部署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镇食品安全重要活动;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研究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领导有关食品安全重要批示;其他需要立即予以解决的食品安全重要事项。

  (二)出席对象:镇食安办主任、副主任。根据会议议题,邀请镇食安委领导参加会议,召集镇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实行签到制,因故不能到会的,应提前向镇食安办主任请假,并委托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单位及人员列席会议。

  (三)工作程序:需要专题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由镇食安办整理汇总后,提交镇食安办主任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会议形成的纪要和有关材料视工作需要予以通报或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

  五、议定事项

  通过会议议定的事项,镇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应当予以执行,并按要求及时向镇食安办报告执行情况,由镇食安办汇总上报市食安委和乐清市委市政府。

  六、附 则

  (一)本规则由镇食安办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白象镇党政(人大)办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附件下载:象政〔2015〕192号关于印发《北白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规则》的通知.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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