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市府办文件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5-01345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15〕1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3-16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电子政务建设,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管理范围及原则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各级财政资金投资(包括财政补助)的,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电子政务网络系统、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政务安全保障等工程,包括项目的新建、扩建、升级改造和运行维护。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通知。

  (二)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集约共享、注重实效、强化标准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具体审核标准如下:

  1.符合国家、省和温州市电子政务中长期规划,符合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基本要求;

  2.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建设目标明确、业务需求充分;

  3.统筹考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全市电子政务公共基础设施,整合归并同类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4.技术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国家、省有关电子政务技术标准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5.资金预算编制详尽、合理。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

  (一)市府办是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预审及评审、监督指导等工作,市电子政务中心为日常工作和管理机构。

  市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管和绩效评价。

  市发改局、市资管办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咨询、调研、招标、实施、验收、运维等工作。

  三、管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

  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府办下发的电子政务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完成项目建设方案编制,并将次年度拟建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报市电子政务中心。对临时申报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上级有明确要求、市政府已明确认可、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除外。

  送审的电子政务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预审申报表;2.申报新建、扩建和升级改造类项目应当提供建设方案(含项目概算表和可行性分析),申报运维服务类项目应当提供原建设项目合同或者往年运维服务合同;3.与项目有关的规划、批示、会议纪要、专家意见、相关单位意见等材料。

  (二)项目预审

  市电子政务中心根据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情况和预审标准,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预审并提出预审意见。未经预审同意的电子政务项目,市财政局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三)项目预算安排

  市财政局依据电子政务项目的预审意见、轻重缓急和市级财力,会同市府办对通过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明细预算进行审核,并按照预算审批程序报批,确定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应当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市发改局立项。

  (四)项目评审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的电子政务项目在进入政府采购前,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市电子政务中心评审。其中,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电子政务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设计费用纳入项目预算。未经评审或者未通过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市发改局不予立项,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市电子政务中心根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和投资规模大小制定评审方案,并及时牵头组织评审,出具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评审费用由项目申报单位承担。

  申报电子政务项目的技术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项目申报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所有变更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如实报告,并由项目验收组签字认可。

  (五)政府采购

  对通过评审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评审核准的采购内容,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采购。

  市资管办发布电子政务项目采购招标公告之前,需将招标文件报市电子政务中心审查,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审查主要包括承建单位资质要求、设备技术指标内容一致性、合同付款验收条款、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等。

  所有电子政务设备一经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六)项目建设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监理费用根据项目造价和项目复杂程度审定并纳入建设单位项目预算。监理单位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同一工程的承建和监理应当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

  (七)项目验收

  电子政务项目竣工并经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对技术复杂、投资规模达200万元(含)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还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依据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第三方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电子政务项目验收时,市府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材料报市电子政务中心备案。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市财政局不予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八)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电子政务中心等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信息资源共享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检查、考核和审批后续电子政务项目,以及财政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发〔2015〕10号.aip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