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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我省教育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时间:2015-04-16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字体:[ ]

各 直属单位( 学区),各学校(幼儿园):

现将浙江省教育纪工委《关于2014年我省教育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浙教纪〔2015〕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学校(单位)就相关内容在全体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中进行通报,引以为鉴,强化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意识。

浙教纪〔2015〕3号

各高等学校纪委,各市教育局纪委(纪工委、纪检组):

为加强全省教育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现将2014年我省教育系统发生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望各单位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认真开展以案说纪、以案释法,引以为鉴,切实增强廉洁从政、廉洁自律意识。

一、浙江树人大学执行校长郑吉昌受贿案

郑吉昌,196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原系浙江树人大学执行校长。

2003年至2005年期间,郑吉昌在建设学校图书信息中心、校区学生公寓项目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两个施工单位负责人所送现金共计38万元。2014年7月16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郑吉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陈英旭贪污案

陈英旭,1962年8月出生,博士生导师,原系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陈英旭在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过程中,利用自己作为课题总负责人负责专项科研经费的总体把握、分配管理、预算决算编制等职务便利,将其个人控制的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列为建议课题技术支持单位。将自己辅导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作为高博公司、波易公司的职员列为课题的主要参与人员,并从优确保高博公司在所参与的第四子课题中享有国拨经费600万元,波易公司在该子课题中享有国拨经费600万元,波易公司在所参与的第十子课题中享有国拨经费320万元。之后,陈英旭授意为其工作的研究生陆续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错误列支等手段,将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账上,以及浙江工业大学账上的国拨经费945万余元冲账套取,用于高博公司增资以及提现等。2014年1月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陈英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浙江工业大学体育军训部副主任叶朝忠贪污案

叶朝忠,1976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原系浙江工业大学体育军训部副主任。

2009年至2013年期间,叶朝忠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体育军训部原党总支书记杨某先后多次从杭州某电脑商行处购买手机、IPAD等数码产品,以电脑耗材等办公用品名目开具发票在学校财务报销,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8680元;伙同杨某通过杭州某会议服务公司经办会议多次侵吞会务结余款,或者采用虚构会务手段骗取会务经费,共计人民币50556元;将个人购买的银泰百货、杭州大厦及世纪联华超市的购物消费卡,开成多张名目为食品或礼品的小额发票,与其他发票一起在学校财务充账报销,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币2万余元。2014年8月21日,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以叶朝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四、杭州师范大学采购中心原主任王朝晖受贿案

王朝晖,女,1954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2001年起先后担任杭州师范学院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副处长、杭州师范学院采购中心主任、杭州师范大学采购中心主任,2009年7月退休返聘到校人事处从事采购中心招标管理工作。

2004年上半年至2012年初期间,王朝晖在担任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副处长、采购中心主任和采购中心返聘工作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该校项目采购、招标评审等职务便利,先后数次接受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或业务员的请托,收受所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1000元。2014年10月24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王朝晖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下属公司经理张敬耀挪用公款案

张敬耀,1961年3月出生,中共党员,原系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下属宁波药苑实业公司经理。

张敬耀在担任宁波药苑实业公司经理期间,多次向客户单位业务员陈某借款,经陈某多次催讨,张敬耀于2010年7月13日指使公司出纳将公司小金库中的10万元公款打入陈某的账户,用以偿还其欠陈某的个人债务。同年12月23日,张敬耀自己拿出10万元,让公司出纳和陈某一起将该10万元打回公司账户。2014年8月8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张敬耀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六、海盐县教育局胡立峰、陆水法受贿案

胡立峰和陆水法,原分别系海盐县教育局信息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办公室主任和科员,负责监督和管理学校食堂食用油、大米等集中采购项目。

2012年暑假,海盐县教育局对学校的粮食、大米准备招投标,海盐某粮食收储公司经理蒋某,为了和胡立峰搞好关系,给他送了1万元;海盐某粮油公司总经理吾某,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得到关照,特意到胡立峰的办公室送了1万元。2013年暑假,同样是在招投标前后,吾某又给胡立峰送去2万元。2014年10月11日,海盐县人民法院以胡立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与胡立峰同在一个部门的陆水法,也分别收受了吾某和蒋某所送3.4万元和一张500元的超市卡。2012年,在海盐县教育局打印机、复印件等设备集中采购项目中,陆水法收受了海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祝某所送的2000元。2014年10月11日,海盐县人民法院以陆水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七、桐乡市乌镇植材小学校长孔永海挪用公款案

孔永海,1972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先后担任桐乡市石门镇中心小学校长、桐乡市乌镇植材小学校长。沈糜华,女,原为桐乡市石门镇中心小学教师兼食堂出纳。

2009年至2013年,孔永海在担任桐乡市石门镇中心小学校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学校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该校食堂出纳沈糜华挪用学生伙食费共计289万元,其中239万元用于炒股等营利活动,5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2013年下半年,孔永海调任桐乡市乌镇植材小学校长后,指使沈糜华利用管理桐乡市石门镇中心小学学生伙食费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挪用该校学生伙食费共计16万元给其使用。2014年6月12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以孔永海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沈糜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八、台州市黄岩区澄江中学教师杨涛挪用公款案

杨涛,1979年8月出生,原系台州市黄岩区澄江中学教师兼食堂出纳。

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间,黄岩区电力公司职工杨波因与他人合伙经营的黄岩泰顺轴承有限公司经营困难需要资金周转,与时任黄岩区澄江中学教师兼任校食堂出纳的杨涛商量,提出借用黄岩区澄江中学食堂的资金用于其公司银行还贷及生产经营,杨涛予以同意。后杨涛以预领购菜款、工资的形式,先后四次挪用该校食堂账户资金共计人民币72万元,借给杨波供其用于公司还贷及生产经营。2014年7月31日,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杨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杨波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九、温州医科大学教师陈某醉酒驾驶案

陈某,系温州医科大学某学院教师,中共党员。

2014年3月17日21时许,陈某酒后驾驶汽车行经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月乐西街呈祥家园附近时,被在此路段设卡执勤的交警查获。2014年4月9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2014年10月28日,学校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另据统计,去年全省教育系统因醉酒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3人,其中:高校教师2人、中小学校长3人、中小学教师8人。

十、浙江工业大学国际学院原党总支书记姚震祥等人受贿案

姚震祥,系浙江工业大学国际学院原党总支书记,2010年退休。涉案的还有5人,分别系该校国际学院、成教学院的处级干部。

据核查,2001至2011年,该校在与某公司合作办学过程中,涉案人收取贿赂2-15万元不等。其中,姚震祥利用职务便利,在浙江工业大学国际学院滨江学区合作办学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合作方某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所送的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2014年11月,姚震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余涉案人员移交学校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十一、省属某高校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曹某贪污受贿案

曹某,系省属某高校经济管理学院院长。2014年12月,因涉嫌贪污受贿,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

据初步核查,曹某在学院开展“学历+技能”成人教育培训中,截留培训费、学生电子档案制作费等费用,设立“小金库”460多万元,其中个人涉嫌贪污受贿100余万元。

十二、市属某高校原成人教育学院五人贪污案

徐某、陈某甲、许某、阎某、陈某乙,分别系市属某高校原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党政办主任、教务科科员。2014年10月,因涉嫌贪污,4人分别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1人被取保候审。

据初步核查,2011年至2014年,涉案人将收取的培训费、学生电子档案制作费等费用部分截留,并以补贴、奖励等名义在班子成员与经办人间私分79多万元;另外,徐某还挪用“小金库”资金64万元,阎某挪用“小金库”资金10多万元。

中共浙江省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2015年1月24日

抄送:省纪委、监察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

中共浙江省教育纪工委办公室 2015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