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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5-01363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15〕17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4-21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乐政发〔2013〕57号)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议题酝酿。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提请单位必须事先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出建议方案。议题事项涉及其他单位的,会前要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当提请分管副市长或者由分管副市长委托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协调;难以协调的,要及时与其他相关副市长或者市府办副主任沟通,形成协调意见;协调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当报请市长协调;经充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当在汇报材料(起草说明)中注明各方意见,并说明意见不被采纳的理由。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或者在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可处理、副市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研究。

  二、提请程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市长或者委托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进行协调、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议题材料、需参会单位(为议题主要涉及单位,一般控制在5个单位以内)及汇报人名单报市府办秘书一科。市府办秘书一科汇总提出本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初步方案报市府办主任审核后,送市长审定。

  迟报、缓报议题原则上列入下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急需上会研究的,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定。未报经市长审定的议题一律不予提交会议研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按照《乐清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乐政发〔2013〕58号)规定执行,由市政府法制办在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材料准备。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材料应当包含汇报材料(起草说明)、正式文本等材料。汇报材料(起草说明)应当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简洁、文字精练,主要内容包括议题概要、会前协调情况、需要会议议定事项和建议解决方案等。议题材料经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审核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材料电子稿通过OA办公系统公务信箱报送市府办秘书一科(联系人:陈晓硕,联系电话:61880513),由秘书一科汇总后通过OA办公系统分送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阅。

  四、会议召开。议题原则上由市府办联系工作副主任汇报,情况特殊的,经市府办主任批准可由提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汇报议题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会议列席单位原则上由主要负责人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市府办同意,并委派本单位熟悉议题相关情况、能够决定议题相关事项的负责人参加。列席单位负责人会前已参与协调,会上不再重复发表意见,应会议主持人要求对有关事项作解释说明的,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会议应当严格按既定议程进行,一般不采纳临时动议。对事关民生的重大议题,要逐步创造条件,广泛征求民意,实行“开放式”决策。

  五、工作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后,相关单位要按照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抓好相关议题内容的具体落实工作。除会议另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交办事项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当提前报告市府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要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对应当印发的文件,要抓紧修改完善予以印发;对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会议内容,及时公开。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府办秘书二科负责跟踪督查,并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反馈。

  六、其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3月25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的通知》(乐政办发〔2010〕26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发〔2015〕17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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