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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集体房地产出租税收管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5-01267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5〕28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4-21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15-000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集体出租房地产的税收管理,完善征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村集体房地产出租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本通知所称村集体出租房地产是指村集体(包括村委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自有或者租入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并获取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行为。利用村集体自有房地产从事生产经营,实际经营者不是村集体且村集体取得固定收入的,视同房地产出租。

  二、纳税义务人。房地产出租人或者转租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三、计税依据及税种税率。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市地税局可按照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村集体出租房地产应当缴纳的税种及税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营业税:按照租金收入5%征收。村集体取得多处房地产租金收入的,应当合并计算租金收入,并按月(季)申报。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超过3万元的按照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行政区域区别税率,街道按照7%征收,其他地区按照5%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按照营业税税额的3%、2%征收。

  (三)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12%征收,对单纯出租场地或者简易工棚以及转租房产取得收入的行为不征收房产税,对以摊位形式出租(综合性商场、专业性市场)取得收入的行为,可以按照原值申报。

  (四)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5%征收,由取得收入的单位自行申报。

  (五)印花税:按照租金收入0.1%征收。

  (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租金收入0.1%征收。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四、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部分税(费)种申报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13号)规定执行。

  五、部门协调配合。市地税局要切实加强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系,充分利用“村账镇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及时登记相关出租税源信息;各镇(街道)村账代理中心要协助市地税局采集村集体出租收入信息。各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市地税局开展征管工作,并督促村集体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六、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以村集体出租房地产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前三年按照70%、后两年按照50%比例提取,建立农村发展基金,原则上用于对我市税收有贡献村的集体事业发展。

  七、责任追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缴纳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发〔2015〕28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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