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乐清市科技创新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15-179066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 文号:
  • 乐财行〔2015〕122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05-29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12-2015-0024

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乐清市科技创新种子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5月28日


乐清市科技创新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处于创业与发展阶段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我市设立乐清市科技创新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为加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资金是指市财政统筹预算安排,由市科技局用于扶持和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初创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目标任务,择优资助科技型企业,保障重点,统筹平衡。

(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种子资金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经费。

(二)其它资金。

第五条 种子资金的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种子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我市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初创微企业。种子资金用于资助企业为完成承担的科技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使用范围主要是项目的研究开发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租赁费、科技合作交流费、验收费等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种子资金项目根据乐清市科技计划的类别分为:

(一)工业重大科技项目、工业一般科技项目。

(二)农业重点科技项目、农业一般科技项目。

(三)科技特派员项目。

(四)科技合作项目。

(五)企业信息化项目。

(六)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种子资金相关资助额度标准

(一)工业重大科技项目资助30—80万元,工业一般科技项目资助10—20万元,科技合作项目资助10—20万元。

(二)农业重点科技项目资助6—15万元,农业一般科技项目资助1—3万元,科技特派员项目资助1—20万元。

(三)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10—15万元。

(四)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10—1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立项程序、评审

第七条  种子资金的申报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属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应用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与产品开发、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并符合乐清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

(二)申报项目的相关产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和优势明显、发展潜力较大的传统产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通过研究开发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具有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和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在本市产业化的项目,优先予以立项。

(三)申报单位的科技研发投入工业重大科技项目不少于300万元,工业一般科技项目不少于50万元,科技合作项目不少于40万元,企业信息化项目不少于30万元;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的投入不少于20万元。

(四)科技合作项目是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利用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科技优势,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申请的项目须是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正在合作实施并且已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的项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种子资金立项范围或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乐清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

(二)上一年度已获种子资金资助的单位项目,除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成员合作项目外,不予受理。

(三)以前年度承担的项目未验收的单位又申报新的项目,不予受理。

(四)曾得到过科技经费资助,且实施内容相似、没有明显创新突破的项目。

(五)不符合环保、生态要求的项目。

(六)经考察承担单位没有能力完成的项目。

(七)实地考察结果与申报内容不相符的项目。

(八)存在纠纷的项目。

(九)工业产品未成形的初期研发项目。

(十)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经费投入过低的项目。

第九条  种子资金的立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申报种子资金项目,市科技局业务科室负责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进行受理。

(二)市科技局抽选相关领域内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评审内容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与初选,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意见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市科技局与财政局会商后,确定拟立项项目、拟立项等级和拟经费资助额度。

(三)将拟资助的种子资金项目在《乐清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

第十条  种子资金的申报程序及材料要求:

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从“乐清科技信息网”( www.yqkeji.gov.cn)进入“乐清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进行在线申报。未注册申报账号的单位,按申报系统要求设置用户名、密码并填写其它信息,网上提交用户名审核信息,经管理人员确认激活后,即可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相关内容,进行项目的网上申报。

(二)纸质材料申报: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经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将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打印和盖章,工业重大科技项目材料包括书面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各一式12份,附件2份;工业一般科技项目、科技合作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农业重点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材料包括书面申报书和可行性报告各一式6份;农业一般科技项目申报材料一式3份。农业重点科技项目、农业一般科技项目还应提交相关照片、视频资料和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资料等;工业重大科技项目还应提交科技查新报告;科技合作项目还应提交申报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合同或协议。申报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产值、利润、科技投入证明。其它与项目相关的附件。

第十一条  种子资金项目评审

(一)种子资金工业重大科技项目、工业一般科技项目、科技合作项目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主要经济指标,项目难度和复杂性,技术来源情况,技术的先进性,技术的成熟度,技术标准情况,知识产权情况。

(二)种子资金企业信息化项目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规模与效益情况,申请单位领导对信息的意识及重视程度,申请单位现有信息化基础,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难度和复杂性,申请单位信息化技术力量,预期经济效益,技术依托单位情况,项目投入力度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推广应用前景。

(三)种子资金农业重点科技项目、农业一般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的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申请单位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种子资金经费文件下达后,除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农业一般科技项目、资助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科技特派员项目一次性全额拨付外,其它项目均须验收。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资助经费按签订合同的进度和要求及时足额拨付,其中工业重大科技项目,首期拨付50%,待项目达到预期目标验收通过后再拨付50%的剩余经费;工业一般科技项目、科技合作项目、农业重点科技项目、资助金额在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科技特派员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首期拨付70%,待项目达到预期目标验收通过后再拨付30%的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种子资金已立项项目的验收管理

(一)验收程序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按要求和合同规定内容提交验收资料。对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验收材料的单位,市科技局选择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提出专家组验收意见。当年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申请继续实施完善,并在下一年验收;无法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和任务指标的或因故中止实施的项目应申请结题,否则,市科技局可单方结题,并停止支付剩余经费。

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后,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确定项目验收或结题结果。验收结果通过“乐清科技信息网”等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文,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二)验收形式

验收形式以会议验收、现场考核验收、书面审核验收等形式进行。

(三)验收材料

申请验收的单位应提交的验收材料包括:1.项目验收申请书;2.项目合同书;3.项目技术工作总结报告;4.附件,如:检验报告、用户报告、鉴定(验收)证书、经费决算表(由单位财务盖章)、相关证明材料等;5.产品销售的大单清单及发票复印件;6.合同要求的其它材料;7.拨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经费审计报告;拨款2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经费使用情况表及有关发票复印件;8.拨款20万元以下并已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鉴定(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会议或现场考核验收,经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书面审核验收,验收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验收结论及结题

1.经专家组验收,验收意见认为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或经书面审核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将验收意见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通过验收。

2.项目实施期为立项之日起1-2年,个别项目还在研发中,尚未完成产品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承担单位申请,可以同意延期验收。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3)自筹经费不落实的。(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结题处理。(1)因不可抗拒因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4)项目到期但承担单位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通知后仍不及时申请验收的项目。(5)项目承担单位因搬迁、破产等原因,且未给市科技局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造成失联的。

第五章 种子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规范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应做好种子资金的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种子资金的审核和日常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种子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种子资金经费全部或部分扣留;不得将经费全部或部分截流未按规定用途拨款;不得虚报项目和滥用种子资金经费。克扣、截留、挪用种子资金经费的,停止并缴回经费补助,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乐清市科技创新种子资金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与评审还应符合《乐清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乐科字﹝2015﹞11号)文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中心在孵企业申报种子资金的按《乐清市科技孵化创业种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乐财行〔2006〕20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财政局和乐清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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