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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5-01376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发〔2015〕24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06-0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 “建设美丽乐清水乡”决策部署,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各类资金(包括“五水共治”捐资资金),用于扶持未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村域自建生态化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处理设施和集污管网建设。

  第三条 市农办牵头负责村域自建生态化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管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项目业主职责,负责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等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项目资金为引导,积极发动在外乡贤、企业家回馈家乡建设,着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捐资、农户参与,共同支持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增加项目建设投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政府发文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及投资总额,单个项目不再立项和批复概算。

  第七条 市农办按照治理村的人口、规划等因素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分户式项目三类。

  第八条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设计单位进行相关工程图纸设计并组织会审。委托时应当要求设计单位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择优选择经济实用的技术工艺。

  第九条 项目进入施工招标程序前,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以下项目资料(一式三份),报市农办整理,由市农办统一报市财政局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进行工程预算审核:

  (一)方案文本、项目施工图纸;

  (二)项目预算清单;

  (三)其他相关资料。

  市审计局应当同步跟踪审计。

  第十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加强合同管理:

  (一)管网施工中损坏的雨水管道、开挖路面等修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恢复原状。工程施工范围外的雨水管道、路面硬化等顺带建设费用,市财政不予补助。

  (二)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工程量变更由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在工程量变更联系单上签署意见确认。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支出责任,农村污水治理项目按照政策类别归为公益类清单目录。市财政对以下费用予以全额补助:

  (一)由市农办统一支付的管材、检查井、预制品等费用。

  (二)工程建安费用(不含政策处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财政预算审核价下浮10%(其中柳市镇下浮30%),作为各镇(街道)包干费用,由市财政补助,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三)设计费、监理费、代理费、测绘费等服务类费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按照以下规定拨付资金:

  (一)市农办统一支付的费用,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办理。

  (二)工程建安费用、服务类费用等费用,每年不超过4批次拨付到镇(街道)。

  1.项目启动阶段。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计划投资额,预拨不超过投资额的25%。

  2.项目实施阶段。各镇(街道)汇总各工程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提出申请报市农办审核后预拨。

  工程进度达50%的,申请拨付至包干费用和服务类费用等费用的40%;工程进度达80%的,申请拨付至包干费用和服务类费用等费用的70%。

  3.项目完成阶段。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申请拨付余款。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工程项目合同规定,视情支付工程款和服务类费用;项目完成后,要做好工程决算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包干费用当年结余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转下年项目继续使用;全部工程项目结束后,包干费用结余资金可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类建设。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等规定按照《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乐政发〔2014〕26号)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底止。到期后按程序组织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者取消。

  第十九条 2015年建设计划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2014年建设计划项目按照市政府2014年6月27日印发的《乐清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乐政办发〔2014〕38号)规定执行,2014年项目完成后该办法予以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发〔2015〕24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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