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乐清市国土资源局(5)”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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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乐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市土地评估所增挂市土地登记交易中心牌子的批复》(乐编办〔2014〕20号)精神,现刻制“乐清市国土资源局(5)”印章一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 附件:启用的印章印模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发〔2015〕16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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