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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供销社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43/2015-176474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文号:
  • 乐供政〔2015〕23号
  • 发布机构:
  •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成文日期:
  • 2015-07-16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所属单位:

  《乐清市供销社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规定》已经乐清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57月2 

乐清市供销社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聘任暂行规定

2015年619日乐清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所属基层供销社、独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管理,根据《乐清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人员是指所属企业的主任、总经理、经理、副主任、副总经理、副经理。

  第三条 基层供销社、独资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市供销社聘任和解聘。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经市供销社同意后依法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所属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聘任领导人员。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聘任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 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特殊情况下,经市供销社党委研究同意后,可放宽至初中以上学历;

  (四)具有三年以上供销系统工作经历;

  (五)首次聘任的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经市供销社党委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公布聘任岗位、条件、聘期和方法;

  (二)组织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确定初步人选后,由市供销社党委成立考察组进行考察;

  (四)经市供销社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任人选;

  (五)任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正式聘任,予以行文。

  第八条 组织提名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党组织。

  第九条 采取民主推荐方式聘任领导人员时,应召开推荐会,推荐会由所属企业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员;

  (二)行政管理人员;

  (三)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曾担任副职以上实职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条 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聘任领导人员时,可采取先报名后考试或演讲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首次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1年试用期。 

  第十二条 被聘任的领导人员必须填写《乐清市供销社所属企业领导人员聘任审批表》,由所属企业党组织(或市社政工科)核定后,报市供销社批准。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聘期一般为2-5年(包括试用期)。聘期届满,自行免职。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经市供销社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连续聘任2个聘期及以上,经考核合格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聘任制转为委任制。 

  第十四条 首次聘任和续聘,市供销社与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任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供销社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二)在聘期内违反合同的约定,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

  (五)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受党内严重警告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六)严重违反市供销社和所在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市供销社解聘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市供销社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六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所在单位不能提供基本工作条件的;

  (二)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都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四章  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所在企业同岗位、同职务企业任命制领导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一般不作交流或调整聘任岗位,若工作需要,可以在所属企业之间进行交流或调整相应岗位。对于工作表现优秀、业绩特别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提升聘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聘用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工资及福利待遇按100%发放: 

  (一)聘任时间达5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 

  (二)聘任时间达15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一)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且不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受到市供销社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

  (三)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自行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解聘后,用人单位重新安排其工作岗位的,其工资及福利待遇比照新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所属企业之间进行交流或调整聘任岗位后,其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的,当其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时,应在原单位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由原单位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五章  退休、退职

  第二十七条 原工人聘用到企业领导人员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任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供销社根据合同规定,对受聘的领导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聘任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乐清市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要求调解或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交流由市供销社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办理离岗退养的人员,其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原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社归口管理的市供销集体商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聘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供销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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