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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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亩产论英雄”的集约节约发展理念,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效益优先、优胜劣汰、扶优扶强、退低进高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全面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促进我市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双提高。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污泥处理外,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 (三)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上年度数据(首次评价为近两年平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者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 2.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3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20%。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100%。 3.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25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12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万元。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不设基准值,按亩均税收排序。 三、分类评价 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评价分为规上企业、规下企业两个类别。规上企业按照电工电气、电子信息、金属制品、设备制造和其他等五大行业进行排序,按行业分成A+、A、B、C四类。规下企业按亩均税收指标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分成A+、A、B、C四类。 (一)A+类为优先发展类。综合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0%(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含)且亩均税收不低于规上A类企业最低亩均税收的规下企业。 (二)A类为鼓励提升类。综合效益与贡献有待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10%—50%(含)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5%—30%(含)的规下企业。 (三)B类为整治改造类。综合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3%(含)—50%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后5%(含)—70%的规下企业。 (四)C类为落后淘汰类。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最后3%以内的规上企业和排名最后5%以内的规下企业;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数据不参与评价的工业企业; 2.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和我市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标准,需要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 3.钢铁、铸造、电镀、热处理、造纸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需要实施整厂关停的企业; 4.环境污染影响大和群众反响强烈的企业; 5.园区内个体工商户和占地1.5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占地3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视同C类企业。 (五)提档和降档 提档:1.属于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2.高新技术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3.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国内行业龙头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4.新荣获省级以上先进项目荣誉和科技创新成效明显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A+类以外)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降档:1.占地1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C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2.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及未完成节能降耗目标的企业在原评级结果(除C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至二档。3.租用厂房部分由企业自行申报,如隐瞒事实,一经查实,取消享受相关优惠待遇,并在原评级结果(除C类以外)的基础上降低一档。 具体提档降档企业名单,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提交,各相关部门认定,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公示后确定。 四、结果应用 对A+、A、B、C类企业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 (一)A+类企业(优先发展类) 1.优先进行项目核准备案; 2.支持企业实施联合重组; 3.优先保障用地、用能、用电、用水需求; 4.给予工业用地基准价优惠政策; 5.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环境容量指标,优先参与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价格优惠50%; 6.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70%,对自用房产减征房产税30%; 7.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给予优先安排,并适度给予利率优惠,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标准增加10个百分点,限额提高10万元; 8.在技改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的补助上比原有政策增加1个百分点,限额提高100万元; 9.优先申报国家、省重点项目和各级各类名牌产品。 (二)A类企业(鼓励提升类) 1.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对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土地”技改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2.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3.支持融资需求,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给予适度支持; 4.支持污染物排污权等交易; 5.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0%,对自用房产减征房产税10%。 (三)B类企业(整治改造类) 1.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禁止企业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以外,一律停止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的准入; 2.原则上不得增加用地、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工业用地基准价加价政策。在提升改造时确需新增少量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排污权交易价格提高100%; 3.实施有序用电应急预案时,作为限电对象; 4.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乐政发〔2013〕82号),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5.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在现有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相应加价; 6.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从严控制取水计划量,对企业超过取水许可量的从严处罚; 7.严格控制信贷支持,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从严掌握和控制; 8.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四)C类企业(落后淘汰类) 1.一律不予核准和审批除鼓励类产业外的新投资项目,不再安排用地,禁止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 2.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降耗预案时,作为重点限电对象; 3.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按照《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乐政发〔2013〕82号),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4.实施惩罚性水价政策,在现有自来水销售价格基础上相应加价; 5.实施污水处理费惩罚性加价机制; 6.对实行自备取水的企业,削减年度取水计划量,对企业超过取水许可量的从严从重处罚; 7.实施信贷退出,在信贷等融资产品上实施退出政策,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融资支持; 8.按照节能减排年度计划,增加污染物和能耗削减指标; 9.不得享受各项优惠奖励政策; 10.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五、动态管理 (一)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对新供地处于约定建设周期内的企业,不纳入评价体系;部分用地处于约定建设周期内的企业,对建设周期内地块的面积予以核减。 (二)对上年度新进规上企业、上年度个转企企业、上年度约定竣工投产的企业只进行评分评级,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和措施。 (三)对已实施联合重组的企业和正在实施改造提升的企业,只进行评分评级,不实施差别化政策和措施; (四)对A+、A、B、C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下一年6月底前更新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根据上一年度数据进行重新评价,并按照评价得分调整评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是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切实加强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以王守根(市经信局)为组长,郑志强(市发改局)、张帆(市经信局)为副组长,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国税局、市供电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乐清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行政管理中心主楼4楼3号会议室,市经信局、发改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国税局、供电局各抽调1名中层干部,进行集中办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由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应用,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差别化政策的制定。 市经信局负责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后分类评价,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相应名单,并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落实奖励政策和差别化政策。 市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并录入企业用地数据,以及相关用地政策落实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提供行业整治中整厂关停的企业名单和发生较大以上环保事件的企业名单。 市统计局负责对调查企业进行行业分类,并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提供的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数据进行审核并录入。 市安监局负责提供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名单。 市市政园林局(供水集团)牵头负责核定企业用水、排污等相关指标,并负责差别化水价的收缴落实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并录入企业税收数据。市地税局负责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并负责落实A+类、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减免优惠。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提供的园区内个体工商户和占地1.5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进行审核。 市供电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并录入企业用电量数据,并负责向省、市报备B类、C类企业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抓好收缴落实工作。 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名单,负责落实A+、A、B、C类企业的差别化信贷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企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及提档和降档企业、新进规上企业、个转企企业、约定竣工投产的企业、已实施联合重组的企业、实施改造提升的企业、园区内个体工商户和占地1.5亩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等名单,形成审核意见上报。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做好基础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好基础台账,为综合评价提供依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企业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销售、税收等数据的准确无误。对有异议、有争议的事项,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要切实做好告知、公示等环节的工作,评价结果要及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布,确保企业的知情权。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厉处置,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要指导帮助B类、C类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提升方案,督促企业自查问题、自我整治、自我提高,引导企业通过“零土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要加大对B类、C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拒不执行差别化政策和存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的企业,采取综合执法,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五)强化督查考核。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纳入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考绩办要加强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 (六)加强宣传力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同时,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加快我市经济转型升级。 七、其他 (一)相关评价指标说明及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行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附件 行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行业分类 电工电气:对应统计行业分类标准包括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两类; 电子信息:对应统计行业分类标准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金属制品:对应统计行业分类标准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等三类; 设备制造:对应统计行业分类标准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等四类; 其他:对应统计行业分类标准除以上四大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提供,市统计局审核。) 二、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企业实缴税金”是指纳税企业上一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市实际缴纳入库的、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产生数+固定资产抵扣数)、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等税费。不包括企业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税务机关稽查查补税费、各类税收滞纳金、罚款及代扣代缴。(由市国税局、地税局提供。) (二)占地面积:指企业实际拥有土地的面积,分国土资源部门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用地面积。已登记工业用地面积指企业经国土资源部门登记或者批准的工业和仓储两类用地的占地面积;未登记用地面积指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用地面积。对于企业需带征土地的面积,在评价时予以扣除。(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者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按照收入法计算,计算方法: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值+营业盈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市统计局审核。) (四)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 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3.16吨标煤,以上标准具体按照当年度浙江省公布的标准执行。(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乐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管委会提供,市统计局审核。) 三、计算方法 (一)未登记用地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1.8 (二)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三)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占地面积 (四)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五)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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