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乐清市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15-179067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综合类
  • 文号:
  • 乐财行〔2015〕156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5-07-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12-2015-0028

各学区,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教字〔2007〕70号)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乐政发〔2007〕59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乐清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教育局

2015年6月29日


乐清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改造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江省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公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资金。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2015-2017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估,绩效好再安排一个周期。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根据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在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全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优先用于危房改造和破旧房改造,在有余力情况下,可用于学校配套设施建设。当年没有校舍维修改造任务或当年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小于专项资金规模的,可安排适当资金消化历年中小学建设债务。

校舍维修改造包括校舍的翻修工程、大修工程、中修工程。翻修工程,是指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设的工程。大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部分结构主体部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中修工程,是指需增加或拆换少量主体部件,但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小修工程是指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完好为目的日常养护工程。小修工程纳入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和项目管理。次年有维修改造要求的学校应填报《乐清市中小学校舍维修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市教育局根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学校申请,结合专项资金规模,按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审核各学校申报项目后,于年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由市财政局核定次年度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具体安排。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核及拨付。市教育局根据各学校专项资金申请情况,按照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进度情况进行审核汇总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签发资金补助文件后,由市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到各相关学校。

第七条  承担建设项目学校要严格按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程序报批,需经市教育、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省补项目还需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

第八条  承担建设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建筑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九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土建项目的保修,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后出具工程项目保修单,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项目学校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校舍维修改造项目要纳入市基本建设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采购;投资额50-200万元的校舍维修项目市教育局校舍建设服务中心或镇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管理采购。

第十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发现险情应及时报告市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如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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