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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草案)》的公开征集意见函 《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草案)》的公开征集意见函 |
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现由我办代为公布《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7月28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电话:61880503。 传真:61880535。 邮箱:yqsfzb@yueqing.gov.cn 通讯地址:乐清市伯乐东路888号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C502室,邮编:325600。 附件:《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草案)》 乐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关于印发乐清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草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及《温州市水利局等3部门关于深化温州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温水政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小型水利工程现状 全市现有耕地38.34万亩,有效灌溉面积27.38万亩。根据2011年乐清市第一次水利普查数据成果,并结合近几年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统计,全市共有小型水库17座,其中小(一)型水库2座,小(二)水库15座,总库容1030.5万m3,兴利库容614.2万m3,主要功能为防洪、灌溉,部分兼顾发电;小型水闸249座,其中小(1)型水闸47座,设计最大过闸流量1746.24m3/s,小(2)型水闸202座,设计最大过闸流量1821.89 m3/s;0.5万方以上山塘162座,总库容393.42万m3,其中1万-10万方山塘109座,1万方以下山塘53座,主要功能为灌溉和供水;引水堰坝532 座,引水流量248m3/s;灌排泵站866座,装机容量3464KW;机电井93眼,装机容量1350KW;全市已建成灌溉农渠3960km,排水渠道756km;农村供水工程198处,其中日供水200吨以上供水工程11处,日供水200吨以下供水工程187处;山区性河道堤防长度282.98km,其中3级堤防31.39km,4级堤防96.68km,5级堤防154.91km。 (二)建设管理现状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分为社会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主要由国家、地方财政及受益群众合理负担筹集,并整合农业、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的支农资金共同完成。跨镇(街道)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管理;跨行政村的小型水利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理;行政村以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受益主体(包括村集体、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他企业和个人)自主建设和管护。 (三)运行管理现状 因经济建设条件、社会发展背景、劳动力组成等历史因素复杂多样,我市小型水利工程呈现出国有、集体、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出现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民营企业管理和村集体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型水利设施行业管理,市改水办负责农村改水工程的行业管理。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主要有6个流域管理所,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5个工程管理所和市水利电力总站负责部分小型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其余小型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实行镇(街道)、村级管理为主。 1.小型水库:全市17座小型水库中,市水利局下属水利电力总站管理的有4座,市供水集团管理的有1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管理的有12座。管护人员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护不到位现象较普遍。 2.小型水闸:我市小型水闸249座,分为排涝挡潮闸和内河节制闸。市水利局直接管理的有14座,其余均由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属地村进行管理。 3.农田水利工程:我市山塘162座,除小部分由受益企业(市水利电力总站、市供水集团等)管理外,其余均由属地村管理。引水堰坝、排灌泵站、机电井、渠道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除清江翻水泵站由清江镇管理外,其它均由属地村管理。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小部分由市供水集团管理外;根据供水区域和对象分为建制镇(街道)或涉及2个(含)以上行政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该类现有工程3个;其余1个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属地村自行进行管理和运行,该类工程现有195个。 5.县级及以下山区性河道堤防工程:保护对象为建制镇(街道)建成区或多个行政村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其他堤防工程由受益行政村负责管理和运行维护。 (四)通过改革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建管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通过本次改革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建管主体不对称,预期效果难达到。现行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基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集体承担,项目建成后,工程所有权一般归属受益村集体,管理权则移交至村集体或者受益户。但在项目建设管理时存在困难:一是项目管理者的主观性、责任心、积极性等得不到充分的发挥,难以发挥主人翁作用;二是项目管理者没有全程参与项目建设过程,对工程状况不了解,对工程管护技术要领不掌握;三是建设项目可能存在与受益群体联系不紧密、需求不匹配的情况,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政策处理难度大,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也易存在隐患,达不到建设预期效果。 2.工程产权不明晰,管理意识太淡薄。一直以来,我市小型水利工程大多存在责、权、利分离,建、管、用脱节的弊端,受益区群众没能把这些工程当作自己的工程加以维护,村级工程几乎处于失管状态。农民群众没有成为工程管理的主角,导致类似于山塘出险、泵站老化等问题层出不穷。 3.管理责任不落实,管护投入不满足。小型水利工程有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管理和村集体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管理分散,主体多样,致使工程管护责任不够明确、落实不到位。而这些工程的管护资金基本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负担,投入严重不足。并且由于缺少相关政策的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不高,投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社会组织、个人等极少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二、改革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市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温州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式、产权制度改革、管护模式创新,在全市建立“产权到位、权责明确、保障经费、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建管体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落实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小型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改革的综合配套和保障措施,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协调全局,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工作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推进市场化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建管模式,搞活经营权,推动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发展。五是确保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尊重民意,调动基层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的创造力,积极探索多种工程建管模式,不搞“一刀切”,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三)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 遵循鼓励创新、协调推进、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以“产权到位、责权明确、保障经费、管用得当、持续发展”为总目标,循序推进改革工作,按“一年试点、三年推广、五年基本覆盖”的进度要求,根本性扭转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缺位、建管责任缺失、管护投入缺乏的局面。到2020年底,全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及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全市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高效、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投入保障、管护规范。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采用“先试点总结,后完善推广铺开”的程序开展,总体上通过“政府主导、群众参与、技术支撑”的方式逐步实现改革任务。试点工作将选择典型工程作为改革试点,采取试点探索、投石问路的方法,选取清江镇展开试点,以点带面有序进行探索,边探索边总结,形成一套可复制、能推广的改革创新模式。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将通过专家咨询、群众评议等途径妥善解决,确保试点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承担区域防洪、除涝的工程和灌溉、供水水源、输配水工程),和准公益小型水利工程(田间灌溉设施、农村供水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总库容100万m3-1000万m3(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m3-100万m3(不含)的小(2)型水库。 (二)小型水闸。包括最大过闸流量20m3/s-100 m3/s(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m3/s的小(2)型水闸。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山塘、堰坝、机井、泵站等农田水利工程。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m3-1000m3(不含)的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m3(不含)的供水工程。 (五)县级及以下山区性河道堤防工程等。 农业经营者自建自管自用、产权清晰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及村集体组织或其他合法投资人经营管理的小型水电站,不纳入改革范围。 四、改革内容及对策措施 按照《浙江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水农〔2012〕66号)、《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发〔2014〕74号)和《温州市水利局等3部门关于深化温州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温水政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工程建设实施方式改革 深化项目实施管理方式改革,明确建设主体,推行村民自主建设管理和集中建设管理相结合的建设管理模式。市水利局负责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基层流域所具体承担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逐步实现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一体化,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主要按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集中建设管理。对于项目类型多、技术难度较大、建设任务重或者涉及2个(含)以上村、集体组织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或认定项目法人。 2.村民自主建设管理。对村域范围内技术难度不大、投资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村民自主建设管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项目法人(业主)职责。探索农村合作组织等新型主体作为“项目法人”开展项目建设管理。允许农村合作组织作为项目法人直接申报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作为受益主体负责工程项目的管护。 3.建立项目建设管理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积极引入村民监督机制,充分利用镇(街道)和村务公开栏的宣传作用,及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村民公开项目建设管理信息,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建设项目在招标后、正式开工前,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联合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公告内容包括工程投资计划、招标情况、建设内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人员、监督电话、施工图纸等,并由项目所在村负责开工前村内的组织协调工作;项目开工后,定期向村民公开施工进度和经费支出情况;项目竣工时,邀请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有关负责人参与工程验收。 4.探索先建后补模式。选择部分试点镇街,按照计划管理和合同管理要求先行建设项目或部分工程,按照实施协议(合同)验收合格后,对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进行补助。先建后补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项目业主单位为投入主体,充分发挥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按照自愿申请、合同约定、自主建设、竣工验收、定额补助的基本要求科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有效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发改委《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和温州市相关改革文件精神,“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各类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方式确权: 1.小型水库。(1)由国家兴建的小型水库产权归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国有企业所有;(2)由村集体组织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库产权归当地村集体所有;(3)由公司法人或自然人兴建的小型水库归投资人所有。 2.小型水闸。(1)内河水闸受益范围涉及两个村及以上的,产权归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由其协商确定的村集体所有;(2)内河水闸受益范围涉及一个村的产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3)一线海塘沿线水闸实行塘闸统一管理,所有权归市政府或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4)由村集体、公司法人、自然人合法取得所有权或自建的水闸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山塘:由国家、集体兴建的山塘产权归当地村集体所有;由公司法人、自然人合法取得所有权或自建山塘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存有部分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归当地村集体所有。 堰坝、机井、泵站等灌溉工程的产权按照工程受益范围依法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的,其产权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未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的产权归受益业主所有,但不得有偿转让;由公司法人、自然人合法取得所有权或自建的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归原投资人所有。 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1)国家投资兴建的跨村饮水工程其产权归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2)由村集体组织兴建、国家补助的饮水工程,其产权归当地村集体所有;(3)由公司法人、自然人投资形成或合法取得的饮水工程的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5.县级及以下山区性河道堤防工程。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建成区的主要河流堤防工程产权归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其他建成区外堤防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公司法人、自然人合法取得所有权或自建的堤防的产权归原投资人所有。 6.其他。对于产权存在争议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维持现状。 明晰产权是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明晰产权由市政府主导,市府办、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审计局、市政园林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完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型水利工程基础数据的调查、统计和汇总工作,对各自辖区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并划分类型,并以文件形式上报乐清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文件核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权属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人、工程名称、地点、基本特性、工程四至和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管护责任等。 (三)运行管护模式创新 1.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水利工程产权拥有者为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病险整治等工作,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防汛抗旱的行政责任人,对本区域范围内防汛抗旱的指挥、调度和协调负有行政领导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和直接责任。 工程产权拥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温州市、乐清市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工程管护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的功能与用途;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产权人通过转换经营机制与经营权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管护由经营权人负责的,其工程管护责任由经营权人承担,产权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2.建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维修养护经费按“产权所有者筹资,绩效考核分类奖补”的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浙水农〔2012〕67号)、《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维修养护定额(试行)》(浙水农〔2014〕30号)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行)》(浙水管〔2006〕27号)测算改革范围内各类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 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根据实际情况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园林部门)对工程产权所有者或者工程运行管理者进行考核,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园林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对水利工程管护经费适当给予补助。剩余不足部分由产权所有者或者工程运行管理者自行筹集。 3.转换运行管护机制 在确保工程安全和公益属性的前提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可自行管理,也可采取引入竞争机制,由产权所有人择优选择以下经营管理方式: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经营管理,承包人所承包的业务范围必须是小型水利工程,同时明确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灌溉等责任和义务。 (2)租赁。产权所有人通过招标或协商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按所租赁的水利工程功能,履行相应的工程岁修、水源保护、建筑物管护、防洪、灌溉等责任和义务,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通过资产评估,划分为若干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工程管护、投工投资、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5)委托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工程管护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管理。 (6)服务外包。鼓励、引导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公司或专业队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水合作组织依法依规将工程维修投资较大、施工难度较大、技术性较强的工程维修任务外包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公司或专业队伍。 4.实行专业化工程管护模式 根据《温州市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发〔2015〕1号)的有关规定,探索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发挥基层水管单位及社会专业组织作用,鼓励实行物业化管理,推行“以大带小、小小联合”区域化专业化集中管理模式等。 通过以上改革,达到落实“三有五落实”的管护模式:有工程产权证、有管护协议和考核制度、有管护规章和信息档案,落实产权所有者、落实管护经费、落实管理组织及责任人、落实安全运行制度、落实考核监督机制。 (四)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5年7月底前)。市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小型水利工程调查摸底及维修养护经费测算等基础性工作。具体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次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运行状况、维修养护经费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认真填写《乐清市小型水利工程调查统计表》后上报至市水利局。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尊重民意、把握目标,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管理体制改革方式,制定《乐清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确定试点,稳步实施(2015年8月至12月)。在充分调查摸底、详细掌握民情意愿的基础上,选取清江镇作为改革试点,对不少于三种类型的小型水利工程先行先试,贴近实际、探索实践,丰富改革经验。试点工作同时涵盖建设管理、产权改革、管护改革三方面内容,并制定试点方案,明确开展试点工作的具体工程对象和拟解决的问题,所要达到的工作目标与成效。 3.分级验收,逐步推广(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总结2015年试点工作,并编制《乐清市2015年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效果评估报告》。市水利局根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地深入推进改革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边试边推,及时总结经验,加大推广力度,到2017年改革覆盖面达到50%以上。 4.整体推进,全面覆盖(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逐年评估完善改革方案,总结前三年试点推广经验,规范各类政策、完善各项制度、梳理各种队伍,推广改革成功做法,整体推进改革工作,到2019年基本覆盖市域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到2020年全面实现改革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建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审计、市政园林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乐清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筹备改革资金,并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与有关单位签订小型水利工程改革责任状,落实各项责任,有效保障改革任务的顺利开展和有序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精心安排实施,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具体指导改革工作,务求改革取得实效。 (二)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根据本次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市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体制改革和创新管理实施办法、资金使用规范及考核监督机制等,如《乐清市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乐清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乐清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分标准及考核奖惩办法》《乐清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形成推进改革试点的合力。 (三)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市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改革工作专项经费,把改革试点配套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资产评估、工程产权证及经营管理许可证印制、改革验收考核奖励、改革政策宣传培训等工作开支,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经费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经费进行测算,在保证市财政投入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确保我市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经费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的足额投入。 (四)强化人才技术保障。水利、财政、农业、市政园林等部门负责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管护组织等的管护能力。重要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强化市管理技术力量保障,从水利、财政、农业、市政园林等部门抽调从事小型水利工程重点建设管理或具有丰富小农水建管工作经验和精通农水政策的人员,投入到改革的技术服务工作中,组成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改革团队。另外,继续加强基层水利技术力量保障,在改革期间,我市将继续完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逐步建成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为改革提供基层的技术力量。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会议、报刊、电视、网络、工作简报等,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氛围,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改革,积极宣传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发证及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措施、方案,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同时,向群众介绍已有的改革基础和取得的效果,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提高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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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部门: 乐清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5-07-20 09:58:34 | 截止日期: 2024-12-06 09:03: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