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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违规问题处理工作相关事宜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15- 09- 22 15 : 37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近期,我司加大了补贴比例畸高和虚假申报归档信息等违规问题的打击力度,有力维护了诚信经营企业的利益,进一步规范了政策实施,初步建立了打击违规问题的部省联动机制,有力震慑了违规企业。但各省在执行我司有关通知规定时存在贯彻落实力度不均衡、程序不严密、尺度不一致等问题。结合贵阳培训班研讨,我司研究提出补贴比例畸高和虚假申报归档信息等违规问题的处理流程、任务分工和要求等事宜。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考虑

  一是强化打击力度。当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违规问题时有发生,需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保持高压态势,通过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促进各主体规范参与政策实施。二是及时采取措施。违规企业一般具有短时间集中销售补贴机具的特点,在初步掌握违规事实的基础上,需要立即采取暂停其补贴资格等措施,避免违规问题扩大化,给后续处理造成被动。三是建立部省联动机制。对违规问题处理需要各省统一行动,就省域内补贴、省级归档、补贴额管理等开展自查,确保全面准确掌握相关企业违规问题。四是各方相互配合。违规企业查处涉及农机分类标准、农机推广鉴定、机具质量、分类分档和补贴额测算、补贴产品归档、补贴机具核实等多个环节,查处工作需要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各自履行好相关职责。

  二、具体流程

  1.我司产发处接到问题线索后,抓紧提出处理建议,经司领导同意后,组织部农机推广总站、部农机鉴定总站和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开展调查,涉及农机推广鉴定、农机质量、农机安全生产等方面线索的,转司内相关处组织调查并提出意见。

  2.我司产发处依据初步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司领导。对确有问题的,以司发函形式印发通知,对违规企业提出处理措施,原则上应视情况暂停违规企业部分产品或全部产品的补贴资格。

  3.各省接到我司通知后,主要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在省级农机化信息网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转发我司通知,按程序暂停并在辅助管理系统中执行相关操作。违规企业所属省份(注册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将处理通知送达违规企业。二是如违规企业涉及省级归档,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组织核实省级归档结果的准确性;如违规企业涉嫌补贴比例畸高且在省域内有补贴产品销售的,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组织选取销量较大的产品和相应经销商开展价格调查,调查时可要求经销商提供相关的销售合同、进出货记录、产销企业资金往来凭证和银行转账记录等,对拒不配合的经销商,应立即暂停其所有产品的补贴经销资格,并向社会发布,同时要求生产企业在辅助管理系统中执行相关操作和承担违规责任。三是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通过辅助管理系统,汇总违规企业所有产品的补贴销售情况,并组织全部核查或重点抽查。四是违规企业在省域内若存在违规问题,且违规产品补贴资格尚未被暂停的,相关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我司提出处理建议。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完成上述四方面工作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我司。

  我司将视情况委托违规企业所在省(注册地)、主销省或先期报告违规情况的省份农机化主管部门,代表我司约谈违规企业,主要是核实违规问题、确认违规事实、提出整改要求等。相关省在约谈前,应主动与我司联系了解有关情况及要求,并在约谈后提交约谈报告。我司和两站可视情况派员参加约谈。

  对涉及提供虚假归档信息的违规企业,部农机鉴定总站负责组织核查该企业其它所有产品的2015年部级归档结果,并将核查情况向我司书面报告。

  4.部农机推广总站受我司委托,负责收集、初审和汇总各省报送的情况报告。对未按我司通知要求采取措施处理的和上报情况不完善、不规范的,代表我司与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系(重要意见需书面反馈),要求其继续按规定处理和补充相关情况。总站应定期将阶段性汇总结果书面报我司,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各省是否按规定上报、各省对违规企业处理工作开展情况和结果。对个别漏报、迟报的省份,总站应及时督促,并在其按规定上报后,及时汇总出完整的处理结果。

  5.我司产发处依据部农机推广总站汇总情况,按规定研究提出违规问题的最终处理建议,经司领导同意后,以司发函或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处理通知,明确最终处理意见。

  6.各省按照我司通知要求,做好违规处理工作并上报处理结果。其中对补贴资金应退回而未全额退回的,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采取更严厉措施督促退补,可视情况将违规企业有关材料书面提供给司法机关,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司。

  7.部农机推广总站受我司委托,负责收集各省上报情况,并汇总后报我司。对未按我司最终处理意见处理的或未移交司法机关的,应代表我司与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联系(重要意见需书面反馈),要求其严格执行规定,并督促其尽快上报处理结果。

  8.我司产发处接到部农机推广总站汇总报告等情况后,研究提出办理完成或继续督促各省进一步处理违规问题的建议,经司领导同意后,向相关省反馈。我司和总站处理违规问题的工作流程结束,相关材料由农机推广总站存档。

  9.资金已按规定退回,或将未全额退回企业移交司法机关后,可视为违规处理工作完结;因企业原因未能按规定流程处理,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由相关企业承担,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违规问题处理工作列入绩效考核管理范畴。

  三、有关要求

  违规问题调查处理工作政策性强、责任大、任务重、关注度高,需各省各有关单位加强组织领导,选派骨干力量参与,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公正处理。一是明确责任。相关单位对违规问题实行领导负责制下的专人承办,指定专人全程参与,并依据调查情况提出调查结论,单位分管领导决定是否提交本单位会议讨论,并对报出文件进行形式审核。二是严格依规办理。我司制定了违规问题的总体流程,各单位应据此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内容和要求,并作书面规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三是据实配合调查。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参与主体,特别是农机产销企业应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按要求完整、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承担主体责任。四是坚持全程全面公开。所有暂停通知、处理决定等均通过中国农机化信息网和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发布,震慑违规企业,警示和提醒各主体规范实施。

  考虑到违规问题发生成因复杂、形式多样、手段隐蔽,本工作流程主要适用于补贴比例畸高和虚假申报归档信息两种违规问题,并由各单位和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试行。

  我司近期印发了暂停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通知,其中农机产〔2015〕66号、农机产〔2015〕80号、农机产〔2015〕82号、农机产〔2015〕84号、农机产〔2015〕96号等处理情况由各省继续向我司产发处报送;农机产〔2015〕105号、农机产〔2015〕107号、农机产〔2015〕111号、农机产〔2015〕113号及今后印发的相关违规处理通知,需按本说明流程分工办理,各省相关处理情况向部农机推广总站报送。(目前已报我司的情况,我司负责统一转总站。)

  农机化司产业发展处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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