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分级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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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直属各有关医疗单位,各镇(街道)计生办,各有关民营医院,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优化流程,方便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乐清市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分级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8月14日 乐清市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分级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目标 乐清市辖区内的常住孕产妇和0-6岁儿童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早孕建册率、5次及以上(以下同)产前检查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产后访视率、新生儿访视率及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系统管理率均达到95%,孕产妇高危妊娠管理率达100%,5岁及以下(以下同)儿童血红蛋白检测率达到85%。 二、服务管理模式 (一)孕产妇健康服务管理 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年版)》要求,为辖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各阶段健康服务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建册服务: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为本地户籍和辖区内居住怀孕不超过12周的孕产妇(本地户籍凭其本人居民身份证,非本市户籍的孕妇,同时还要携带居住证)建立《孕产妇保健册》(以下称建册)。非本市户籍孕产妇上述建册服务也可由市妇幼保健院实施。《孕产妇保健册》由孕产妇自行保管,并在每次产前检查时随身携带,并出示。 2.产前检查服务:孕产妇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产前检查机构接受系统产前检查,整个孕期产前检查次数不少于5次,且孕28-36周、37-40周到县级(含)以上产前检查机构各进行1次高危因素等级评定。根据孕期情况变化和需求,可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医疗机构开展产前检查应依法取得妇产科(产科专业)或妇女保健科(围产期保健专业)诊疗科目许可,按照规定做好产前检查记录和温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平台的信息录入。具备从事产前检查资质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为孕产妇建册时,应根据孕产妇的意愿为其提供首次产前检查服务。非上述规定建册的产前检查医疗机构首次接诊尚未建册的孕产妇,应予门诊病历记录,同时劝导孕产妇带门诊病历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并于接诊后3日内将孕产妇相关信息报送市妇幼保健院妇女保健科。市妇幼保健院在收到上述信息后5日内通报户籍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产前检查机构通过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有关辅助检查等手段进行高危妊娠因素初筛、等级评定。对在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常规产前检查的孕产妇,应劝导其在孕期满28周后到县级(含)以上产前检查机构进行高危妊娠等级复评,对高危孕妇要严格按照《浙江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进行分级管理。有条件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孕产妇提供产前检查转诊预约服务。接诊时发现孕产妇有异常的,按规定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其中对出现危急征象的按照《浙江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等相关规定执行。 3.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妇幼人员应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孕情,按孕产妇系统管理要求提供建册以及全程随访服务;收到产妇分娩信息后3-7日内按规定开展产褥期健康管理并进行新生儿访视。具体要求如下: (1)我市户籍的孕产妇在本市内非户籍地镇(街)居住的,可以由其居住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产后和新生儿访视由产后休养地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上述信息要进行本市内信息交换。系统管理及信息统计由户籍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 (2)在我市居住,户籍为温州市内乐清市外的孕产妇,由其户籍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孕产妇系统的管理并在知悉孕产妇上述外流情况之日起5日内通报我市孕产妇居住地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市妇幼保健院,由居住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市妇幼保健院,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为孕产妇建册。孕产妇户籍地和居住地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及时相互通报本地孕产妇外流、流动孕产妇建册等信息。 (3)在我市居住的非温州市户籍孕产妇由其居住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市妇幼保健院按照本方案的规定负责建册,其中浙江省内其他地区户籍的孕产妇信息要通过浙江省信息交换平台实行交换。 (二)0-6岁儿童健康服务管理 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年版)》要求,为辖区内0-6岁儿童(以下称儿童)提供系统健康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1.建册建档:儿童母亲户籍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建立纸质大本儿童保健册以及温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平台电子健康档案(以下称建册建档)。母亲户籍地在温州市外的视同非温州市户籍儿童管理。在我市居住的非温州市户籍儿童由其居住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建档。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为儿童提供首次体检服务时建立纸质小本儿童保健册。纸质小本儿童保健册由儿童监护人保管,并在儿童每次体检时随身携带,并出示。 2.健康服务:儿童健康服务包含新生儿家庭访视、满月健康服务、婴幼儿健康服务(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6月龄)及学龄前儿童健康服务(4岁、5岁、6岁)。新生儿家庭访视由基层医务人员上门进行,正常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上门访视,高危新生儿出院后3日内由儿保医师上门访视。满月健康服务及婴幼儿健康服务在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学龄前儿童如已入托,可统一在托幼机构集中进行体检。开展儿童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均应将儿童体检记录及时录入温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平台。 在时间上,儿童健康服务应与预防接种时间相结合,并应规范设置体检和预防接种流程,实行先体检,确认无接种禁忌症后再接受疫苗接种的健康管理程序。 3.儿童系统管理要求:基层妇幼人员应按照儿童系统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醒儿童监护人带儿童在居住地就近接受健康服务。 儿童系统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我市户籍儿童由其母亲户籍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系统管理频次要求落实儿童健康管理,定期打印儿童体检记录粘贴在纸质大本儿童保健册上存档保管。儿童出生后由母亲户籍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之后儿童入户,其母亲户籍地镇(街)卫生院管理到当年度9月30日,下一年度迁入到由儿童户籍地镇(街)卫生院进行儿童健康管理。 (2)母亲户籍为乐清市外温州市内的儿童,由其母亲户籍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系统管理频次要求落实儿童健康管理。 (3)非温州市户籍儿童由其居住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系统管理要求落实儿童健康管理,其中浙江省内其他地区户籍的儿童通过浙江省信息交换平台实行信息交换。 (三)人员执业要求 从事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如已创建孕产妇(儿童)规范化门诊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资质要根据《浙江省乡(镇)卫生院孕产妇(儿童)保健规范工作评估细则》要求配备人员,并要接受过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相应专业技能培训,且按照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全程追踪随访和健康服务管理。 (四)居住地的认定 孕产妇、儿童原则上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但其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以《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址、经常居住地作为居住地。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我市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与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工作的计划制订与组织落实,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工作。 (二)市妇幼保健院 负责本市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负责健康服务管理信息收集汇总及统计上报,协助我局制订本市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制度与流程、服务规范、实施方案及考评标准,并受我局委托开展工作督导、质量控制及定期考评。 (三)医疗机构 乐清市区域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温州市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服务管理内容》等要求,规范开展产前检查和儿童健康服务,做好每次产前检查和儿童健康体检的情况记录,发现高危孕产妇和儿童应及时进行高危报告并按要求做好管理,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温州市妇幼保健信息管理平台。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内有关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相关信息管理,及时准确收集信息并按要求予以审核,填报相应表卡并按照规定汇总,及时准确报送市妇幼保健院。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积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确保具备承担相应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所需基本设备、人员、执业准入等条件。 (四)妇幼人员 妇幼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密切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儿童人口信息,做好孕情排摸、建册建档、出生人口信息掌握、健康教育、体检服务、信息录入、报表统计和上报以及台帐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 四、延伸服务项目 为适应个性化服务需求,逐步拓宽延伸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内容,鼓励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产后康复门诊、传统医学手法催乳、哺乳期膳食营养指导等服务,鼓励开设儿童早期发展、行为引导干预及中医儿童保健等群众需求强烈、适于基层推广的特色门诊服务。个性化服务项目按规定核定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对外公示,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 五、做好宣传引导 要切实强化宣传告知工作,助产技术服务医疗机构不再免费发放叶酸,将免费叶酸补服等工作由建册单位承担,引导准备怀孕、孕早期的妇女、儿童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去接受优生优育咨询、宣教、及时建册建档和自愿接受健康服务等。承担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职责的医疗机构和市妇幼保健院应当分类公示孕产妇、儿童健康服务管理的免费人群和项目及有偿服务人群和项目相关内容、建册和体检时间等,引导服务对象积极参与健康服务管理,有效提高早孕建册率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率等。 六、规范经费管理 根据乐清市卫生局乐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乐清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乐卫发〔2015〕41号)要求,孕产妇健康管理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根据工作量和任务要求,按工作数量占40%,工作质量占60%的比例,制定项目补助标准。工作数量实行每小项具体细化,以实际服务数量和次数实行统计。工作质量以百分制考核,其中上半年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考核结果按加权计算回归到100分。得分在85分以上以应得经费按100%拨付;得分在70-84分之间,其得分除以100作为发放系数,应得经费按其系数计算后拨付;凡得分在70分以下的,该部分暂不予补助,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扣减项目资金。 乐清市户籍孕产妇与儿童在其户籍地或居住地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建册建档和相关的健康服务,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年版)》要求实行免费政策。非乐清市户籍孕产妇与儿童凭其暂住证(或居住证)按上述规定也实行免费政策。孕产妇、儿童自愿选择在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市妇幼保健院接受健康服务,需要自费,相关收费可按经核准的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七、强化考核评估 建立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服务管理工作督导评估体系。我局将强化问题导向,针对健康服务管理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及存在问题整改等内容强化考核并予通报排名,督促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断提高辖区内孕产妇、儿童保健工作质量,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同时,我局将根据本市年度工作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自查和监督指导,并定期向温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交工作实施及督导评估报告。 抄送: 温州市卫计委,乐清市府办。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5年 8 月 14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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