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6- 01- 26 信息来源: 市教育局 字体:[ ]

 

乐教普〔20165

 


乐清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教基201438号)精神,现将修订的《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乐清市教育局

                   2016年1月18

 

 

 

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市义务教育实际,特制订《乐清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市入学直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受理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毕(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育局递交、报核,做好学籍信息和档案日常维护等工作。学校应实事求是地全面反映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表现情况,为高一级学校招生和其他需要提供参考。

第五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全面实施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生学籍信息数据按“学校收录、属地监控、分级汇总、全国联网”和“小学入学建档、各学段随转”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唯一性、连续性。

第七条  义务教育采用学年学期制。每年秋季开学的为第一学期,每学期的开学和放假时间由市教育局统一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都应到本学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免试入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适龄儿童入学,未满6周岁的儿童原则上不予入学。

小学毕业生全部就近免试升入初中就读。任何初中不得拒收本学区内的小学毕业生,确保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乐清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供由毕业学校打印且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

具体操作按照当年的招生政策执行。

第九条  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当年的公办中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中重度视残儿童少年、听残儿童少年分别到浙江省、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中重度智障儿童少年到乐清市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轻度智障儿童少年及其他残疾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实行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学校承担送教上门并建立学籍。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施教区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批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到学校报到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教育局申报义务教育学籍,市教育局审核通过后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接进行。学生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教育部制订,学籍辅号编排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规定有序招生,在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电子学籍基本信息,逐步完善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本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三、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市教育局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三章  学籍变更

第一节  升级、留级、跳级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准予跳级。

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跳级跨越年限计入义务教育年限。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

第二节  休学、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休学。

学生出国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护照、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父母的护照复印件和侨办出具的父母是华侨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准予继续休学。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和市教育局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病假的学生要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病愈证明,符合复学条件的,经学校和市教育局核准后,可准予复学,由学校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

第三节  转学

中小学生因家庭居住地、户口所在地以及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工作所在地变化等原因,可以办理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转入材料

一、乐清市户籍学生

    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已办理审核手续的《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出学校打印并盖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生及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到转入学校。

    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将《某学校某学年第__学期学生学籍增加报告》和学生及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教育局审核,其余材料由学校审核并留档。

二、新居民子女

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根据温委发20135号文件规定8个材料到转入学校。

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将《某学校某学年第__学期学生学籍增加报告》、学生及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家长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且至今仍然参保的清单原件提供给教育局审核,其余材料由学校审核并留档。

三、政策照顾对象子女

根据当年的招生政策持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

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将《某学校某学年第__学期学生学籍增加报告》和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给教育局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出材料

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打印《学生基本信息表》并盖章,家长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和相关材料到转入学校提出就读申请,经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和双方教育局核准后,予以转学。

第二十二条  转学电子流程

学生转学的电子学籍操作流程为:转入学校登记——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转学时间

转入学校提出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初,第一学期为815日至920日,第二学期为学期升级(农历十二月廿十八)后至31日。

第二十四条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判决生效后,在义务教育年限内未满十八周岁的,保留其学籍。

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或送其转到专门学校学习,协助有关部门、家长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应允许复学或转入专门学校学习。

第四节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年龄不足十八周岁、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年满十八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可以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节  学籍注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育局,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方法。学校教育以奖励为主。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学校要加强教育,并给学生充分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确犯有严重错误、造成比较严重后果且屡教屡犯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依规定程序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学生退学。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德育部门提出处分意见,告知被处分学生及其监护人,并听取其意见。当事学生及监护人可申请举行听证会。处分结果须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公布。

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教育局申诉,由市教育局做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如遇毕业年级等特殊情况,可适当予以缩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学校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采取处分消灭制度,在学生毕业时,所有的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除。

第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凡在学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浙江省义务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作为完成法定义务教育的凭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经考核,综合素质、学科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毕业”。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按课程计划规定完成学业,但综合素质考核不合格或学校毕业考试科目经补考仍有三门科目及以上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在《证书》上注明“结业”。

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者,作肄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毕(结)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监制,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毕(结)业证书编号同学生学籍辅号。

毕(结)业证书遗失后,不再补发。但经学生本人申请,可由毕(结)业学校开具毕(结)业证明书;证明书须经市教育局核定。

肄业证明由学校负责开具,并注明肄业年限;肄业证明须经市教育局核定。

第三十五条  外国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写实性证明须经市教育局核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培训与考核制度。

各级学籍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学校要配合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完善学生电子学籍系统,保障必要经费投入,确保学生各项信息的完整准确,成长记录记载及时。

第三十八条  各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要严格按要求落实信息备份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教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温州市教育局,乐清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乐清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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