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乐清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号)以及2016年浙江省重大改革项目落实计划的要求,经成本监审、调查测算、相关部门、专家讨论并经市府办牵头协调,拟定对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 1、乐成、城东、城南街道由0.5元/立方米调整至0.95元/立方米。 2、柳市镇由0.5元/立方米调整至0.85元/立方米。 3、虹桥镇由0.4元/立方米调整至0.85元/立方米。 4、北白象、磐石镇及盐盘、翁垟、白石街道由0.5元/立方米标准调整至0.65元/立方米。 5、淡溪、蒲岐、南岳镇及天成、石帆街道由0.4元/立方米调整至0.65元/立方米。 6、清江、南塘、芙蓉、大荆、雁荡、湖雾镇由0.1元/立方米调整至0.65元/立方米。但考虑原基数较低,实行分步调整到位,先由0.1元/立方米调整至0.35元/立方米,以后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调整到位。 (二)工业污水处理费及非工业污水处理费 1、本市一般的工业污水、非工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统一为2.0元/立方米。 2、重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按多因子分档征收,乐清市重污染企业污水处理费多因子分档收费标准见附件,重污染具体企业名单由环保部门确定。 二、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及非工业污水的执行范围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改革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文件精神。居民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是: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污水,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污水和学生生活污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污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污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共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污水。 工业污水处理费执行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制造工业的污水。 非工业污水处理费执行范围是: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三、其他事项 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表的城镇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单位的污水处理费按排放量计征。对未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表的城镇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分别按城镇供水的售水量和取用水量计征。非自备水源部分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集团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代收。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园林部门定期直接收取。对未将污水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已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04)24号)文件精神,低保对象每户每月5立方米以内(含)免收污水处理费,5立方米以上按标准收取。 附件:乐清市重污染企业污水处理费多因子分档收费标准 乐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0月11日 附件 乐清市重污染企业污水处理费多因子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元/m³ | | 水质类别 | 基准值 | 收费标准(基准收费2.00元/m³) | 化学需氧量 (COD) | 300mg/L | 以50 mg/L为一档 每增加一档,污水处理费增加0.3元/ m³ | 总氮(N) | 35 mg/L | 以5mg/L为一档 每增加一档,污水处理费增加0.2元/ m³ | 总磷(P) | 6mg/L | 以0.5mg/L为一档 每增加一档,污水处理费增加0.2元/ m³ | 悬浮物(SS) | 300mg/L | 以50 mg/L为一档 每增加一档,污水处理费增加0.3元/ m³ | | | | |
说明: 1、有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企业废水排放执行国家标准,同时按该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2、对废水超标排放的企业在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同时,不免除环保部门相应处罚; 3、四项因子不累计计算,按最高因子确定污水处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