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发改部门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项目申请 报告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三、五条;《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八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第十一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企业投资项目(按需含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估), 按国发〔2015〕58号第1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编制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二、十三条。 | 地方规章(省级设定)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政府投资项目(按需含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估)。 |
3 |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第三条;《省发改委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浙发改法规〔2013〕1173号)第三、十三条。 | 部委规范性文件(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报省级以上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为项目申请或可研报告的重要内容,设独立篇章,与项目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同步进行,一并审查。 |
4 | 初步设计批复 | 初步设计 文本编制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十六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浙政发〔2005〕4号)。 | 地方规章(省级设定)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政府投资项目。 |
5 | 概算审查 | 概算评估 报告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七条。 | 地方规章(省级设定)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与初步设计同步进行,一并审查。 |
6 | 经信部门 |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申请报告 文本编制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三、五条;《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第六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购置进口设备报免税的项目,需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文本(核准项目按需含节能评估)。 |
7 | 节能审查 | 节能评估 报告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三、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1〕555号)。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0号) | 技改项目(节能评估作为申请报告的一个独立篇章,同步评审,一并审查)。 |
8 | 文化部门 | 文物修缮许可 | 修缮方案 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十八条;《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 | 法律 | | | 按需提供工程地质和水文勘探报告、化学加固及防风化处理的试验报告。 |
9 |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 原址保护 措施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法律 | | | |
10 | 住建部门 | 选址意见书 | 地形图测绘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 地方法规(省级设定) | 政府指导价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浙价服〔2013〕86号、温发改费〔2013〕129号文件 | |
11 | 选址论证报告(含交通影响评价)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试行)》(浙建发〔2007〕71号)第九、十条。 | 地方法规(省级设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按省政府令第316号文件规定,交通影响评价不得向建设单位收费。 |
12 | 初步设计审批 | 日照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2)0.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
13 | 住建部门 | 规划竣工核实 | 建设工程 坐标放线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 地方法规(省级设定) | 政府指导价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浙价服〔2013〕86号、温发改费〔2013〕129号文件 | |
14 | 规划竣工核实 | 建设工程 竣工测绘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 | 地方法规(省级设定) | 政府指导价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浙价服〔2013〕86号、温发改费〔2013〕129号文件 | 含竣工测绘、绿地测绘、地下管线测绘、容积率测绘等。 |
15 | 初步设计批复 | 工程勘察 报告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七、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一章第五条;《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总则(1)0.3。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
16 | 初步设计 文本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二十八条;《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十四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企业投资项目。 |
17 | 节能审查 | 节能评估 文本编制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四、十五条。 | 地方法规(省级设定) | 政府指导价 | 浙价服〔2013〕84号文件 | 民用建筑项目。 |
18 | 施工图审查备案 | 施工图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条;《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房建、市政项目。 |
19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九条;《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浙价服〔2007〕147号文件 | 房建、市政项目。 |
20 | (1)工程规划许可证 (2)商品房预售许可 | 房产面积 预测 |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六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七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温发改费〔2013〕129号文件 | |
21 | 国土资源部门 | 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 | 建设用地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十八条第一款、十九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1)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同一区域可采取区域统一评估措施。 |
22 | 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27号)。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 | |
23 | 委托书公证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二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1998〕506号) | 境外申请人委托需办理公证或者认证;自然人委托不实行强制公证,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
24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 地价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城镇土地估价规范》(GB/T18508-2001)。 | 法律 | 政府指导价 | 乐清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144号文件 | |
25 | 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审核/临时用地审批/设施农用地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批(补出让) | 土地勘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第七条。 | 法律 | 政府指导价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 | |
26 | 采矿权许可 | 矿产资源 储量评审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六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国土部门委托。 |
27 | 国土资源部门 | 采矿权许可 | 采矿权价款评估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九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国土部门委托。 |
28 | 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二十九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五条;《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露天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4〕648号)。 | 国家行政法规 | 政府指导价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 按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3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9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44 号)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16〕42号)。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 按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6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30 | 地质勘查 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 152 号)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浙土资办〔2010〕85号)。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建〔2007〕52号)颁布的2007版《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标准 | 国土部门委托。 |
31 | 国土资源部门 | 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 | 压覆矿产调查、压覆矿产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统计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六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 | 法律 | 政府指导价 |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建〔2007〕52号)颁布的2007版《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标准 | (1)一般项目由国土部门提供简易证明。 (2)同一区域采取区域统一评估措施。 (3)按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7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2 | 交通部门 | 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通航安全 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11〕262号)第六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后的安全评价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4号) | (1)按影响程度明确需通航安全评估范围。 (2)对一般事项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措施。 |
33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 涉路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评价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1)按规模和影响程度明确需评价报告的事项范围。 (2)对一般事项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措施。 |
34 | 初步设计文本批复 | 初步设计文本编制(含概算)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6年第6号)第九、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二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2)0.1条;《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十八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
35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本编制(含预算)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八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第二十四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2)0.1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
36 | 交通部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 审查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交〔2011〕290号)第十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通知》(浙交〔2013〕126号) | |
37 | 水利部门 | 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 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二、四、六条。 | 地方规章(省级设定) | 市场调节价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
38 | 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 初步设计 文本编制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第二、六条。 | 地方规章(省级设定) | 市场调节价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
39 | 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第十九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办法》(浙水建〔2014〕29号)。 | 地方规章(省级设定) | 市场调节价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
40 | 水利部门 | 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 施工图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浙江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办法》(浙水建〔2008〕40号);《浙江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办法》(浙水建〔2014〕29号)第二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 (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 |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实施与组织审查,经审查后的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41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土保持 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费等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1号) | 按国发〔2015〕58号文件第29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42 | 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水土保持 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费等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1号) | 按国发〔2015〕58号文件第28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43 | 水利部门 | (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2)围垦河道审核 (3)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 水利工程影响综合分析(洪水影响评价、水工程影响评价、占用水域影响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三十六条;《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第十七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2)《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3)国家发改委及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版》。 | (1)审批主管部门明确较大影响编制报告范围。 (2)一般项目采取简易报告表等措施。 (3)按国发〔2015〕58号文件第33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4 |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 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第二、六、八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 (2)《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费等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1号) | (1)明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范围。 (2)对影响较小项目采用简易报表方式。 (3)按国发〔2015〕58号文件第31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45 | 水利部门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报告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十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1)按要求明确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范围。 (2)项目影响小的采取报告表等简易方式。 (3)按国发〔2015〕58号文件第32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6 | 环保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 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根据省政府令第321号文件修正)第二十三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1)明确评估范围。 (2)由审批部门委托评估。 (3)建立竞争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
47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二十条;《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8号,根据省政府令第321号文件修正)第二章。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
48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根据环保部令第16号文件修正)第十一、十三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 | 按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8项规定执行。 |
49 | 海洋与渔业部门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75号)第十条;《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
50 | 海洋与渔业部门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根据环保部令第16号文件修正)第十一、十三条。 | 法律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 | 按国发〔2015〕58号文件第80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1 | 海域使用许可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法律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3号) |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一般项目采取报告表等简易措施。 (2)按国发〔2016〕11号文件第144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评估论证由海洋主管部门委托。 |
52 | 水产养殖证核发 | 养殖区域四至测定,面积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水域滩涂养殖证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第三、七条;《浙江省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53 | 安监部门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三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根据安监总局令第77号文件修正)第七、八、十条。 | 法律 | 政府指导、市场调节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安全评价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4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 |
54 | 安监部门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三十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九、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根据安监总局令第77号文件修正)第七、十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 确定为项目直接投资额的4%-5.4% | |
55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三十条第二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八条第九款、十七条第五款;《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第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根据安监总局令第77号文件修正)第七、八、十条。 | 法律 | 政府指导、市场调节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安全评价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4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 |
56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延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批发)核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除港口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 | 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第十项、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十三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安全评价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4号)。安全评价服务收费按以下公式计算:安全评价费=项目安全评价基准收费×行业调整系数×资质等级系数×修正系数 | |
57 | 安监部门 | 矿山、金属冶炼、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安全评价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5 号)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根据安监总局令第77号文件修正)第二十三条。 | 地方法规(省级设定) | 市场 调节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安全评价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4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审批部门不再参与。在发证阶段,该中介服务事项作为申报材料需要提供及核查。 |
58 | 人防部门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六条;《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改善人防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环境的意见》(浙人防办〔2013〕20号)。 | 部委规范性文件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49)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65项规定执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59 | 港航部门 | 涉航建筑物许可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涉航建筑物通航影响专题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一、二十八条;《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的指导费率》(浙交〔2013〕126号) | (1)明确专题论证报告范围。 (2)对影响较小的项目采取简易措施。 |
60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含概算)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八、十八、二十二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九、十、十九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
61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九、十、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 |
62 |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委托。 |
63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第二十四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委托。 |
64 | 港航部门 | 港口经营许可 | 安全评价 报告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十、二十一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65 | 港口经营许可 | 码头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 《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内河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1〕22号)。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业主可委托有资质单位出具技术检测评估报告,也可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
66 | 气象部门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九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五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3号)、《浙江省专业气象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8〕267号) |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70项规定执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67 | 防雷装置 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六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七、十八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雷击风险评估防雷检测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3号)、《浙江省专业气象服务基准收费标准》(浙价服〔2008〕267号) | 按照国发〔2016〕11号文件第95项规定执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68 | 消防部门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消防设施 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行业资质由质监部门审批。 |
69 | 市场监管部门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技术考核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 不收费 | 行政事业类中介服务事项。 |
70 | 市场监管部门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计量标准 考评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十二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 不收费 | 行政事业类中介服务事项。 |
71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 号)第九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 不收费 | 行政事业类中介服务事项。 |
72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二十五、四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一、二十八条。 | 法律 | 政府 定价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165号) | |
73 | 公安部门 | 爆破作业许可 | 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评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74 | 户口登记 | 抚养事实公证、出生证翻译公证 | 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 部委规范性文件 | 政府指导价 | 《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1998〕506号) | |
75 | 卫生计生部门 | 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76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77 | 卫生计生部门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78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 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二十三条第四款。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79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水质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六、七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 法律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含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 |
80 | 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政府指导价 | 《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 | |
81 | 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会计状况审计结果备案 | 审计报告 | 《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2号)第二十九条。 | 地方规章(省级设定) | 政府指导价 | 《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 | |
82 | 公益性公墓建设 | 公墓规划图(含土地勘测报告) |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第十六条。 | 地方规章(省级设定)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83 | 商务部门 | 典当企业设立 | 验资报告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84 | 财务审计 报告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一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85 |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及变更 | 验资报告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第267号)第十二、十五条。 | 部委规范性文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投资者办理股权质押的。 |
86 | 商务部门 |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及变更 | 资产评估 报告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经贸法发〔1997〕267号)第十六条。 | 部委规范性文件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 |
87 | 财务审计 报告 |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十二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88 | 市政园林部门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燃气设施改动的技术 方案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89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安全检测 报告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8.3。 | 国家行政法规 | 市场调节价 | 双方协商 | |
90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排水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七条第五款。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政府指导价 | 《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 | |
91 | 林业部门 | 征收、占用林地许可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七条。 | 部门规章(国家部委) | 市场调节价 | 以《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林建协〔2014〕17号)为依据,双方协商确定 | (1)明确编制可研报告范围。 (2)一般项目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方式。 (3)按国发〔2016〕11号文件第81项规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92 | 林业部门 | 林木采伐许可 | 采伐作业 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0号)第十三条。 | 法律 | 市场调 节价 | 双方协商 | (1)采伐国有林、生态公益林、天然阔叶林、护路林、城镇林木时需提交设计文件。 (2)一般项目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方式。 |
93 |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产权变动核准、林权流转 |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 《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第十一、十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第九条。 | 地方规章(省级设定) | 市场调节价 | 以《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林建协〔2014〕17号)为依据,双方协商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