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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6-01800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办函〔2016〕23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10-25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工作, 根据省、温州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规定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对象、补偿方式等相关政策规定与2016年度政策规定相同,具体可参照乐政发〔2015〕78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缴费标准

  2017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与2016年度筹资标准相同,即为每人780元,其中仙溪镇、湖雾镇、龙西乡、岭底乡、智仁乡、淡溪镇硐垟片、淡溪镇四都片、芙蓉镇雁湖片、大荆镇镇安片、大荆镇双峰片、乐成街道城北片、白石街道中雁片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30元,市财政每人补助550元;其他镇(街道)居民个人实际缴费250元,市财政每人补助530元。

  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补助,残疾人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残联予以补助,建国前农村老党员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补助。

  三、工作要求

  2017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2月10日,逾期不再办理。2017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确保于2016年10月15日前启动该项工作。要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信息采集和核对工作,于2016年12月20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上传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录入系统,确保城乡居民参保工作零遗漏、零差错,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参保率必须达到95%以上。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办公室。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办函〔2016〕23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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