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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失信惩戒

发布日期: 2016- 10- 27 09 : 54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背景描述

某人举报乐清某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引起乐清国税局高度重视。后国税和公安部门联合作战,成功查处了乐清市国税局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个案,共查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8份,补缴增值税1107万元,并以该案为突破口,通过协查,顺藤摸瓜,扩大战果,有效打击了发票虚开违法行为,极大提高稽查威慑力和失信惩戒力度。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该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创办于2006年6月,原法定代表人倪某某于2012年7月因刑事案件潜逃,2013年1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闻某某,经济性质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倪某某和他的儿子,实际老板是倪某某;经营范围为矿用配件制造加工,经营地址乐清市黄华镇长林东村,出纳陈某某,会计杨某某,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2011年公司申报纳税收入3411万元,应纳增值税130万元,增值税税负率3.8%;2012年公司申报纳税收入5080万元,应纳增值税189万元,增值税税负率3.7%;2011年至2012年主要生产矿用设备零配件,产品主要销售给煤矿机械公司,主要原材料为各种工业用圆钢,主要从杭州、宁波、温州等地购入。

三、案件情况

该案件检查范围为2010年1月至2014年2月,检查人员在没有会计配合情况下,从CTAIS系统调取该公司2010年到2014年2月的增值税抵扣明细表,结合公安机关提供的10多个个人银行账户,逐笔核对上万条交易明细,查实该公司从2010年4月至2012年11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资金走过账的形式取得上海北惠物资有限公司、上海善闽钢铁有限公司、上海强磊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华顺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新友禾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益源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新鑫物资有限公司等7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64226300.72元,合计税额10918471.27元,价税合计75144771.99元,

以上发票确认为虚开,合计进项税额10918471.27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另外,该公司现金日记账记载2012年销售废品下角料收入价税合计金额1087416元,未申报纳税,涉案增值税额合计11076471.89元。以上行为已违反税收法规,构成偷税,企业已预缴增值税11076471.89元。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之规定》等,经乐清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该企业做出如下处理:1、补缴增值税11076471.89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820942.43元,并加收滞纳金;3、处以所偷增值税税款1倍罚款计11076471.89元,处所偷企业所得税0.5倍的罚款计410471.22元。该企业同时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五、案例评析

对于企业来说,增值税发票很“金贵”,因为它可以抵扣税款。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少缴税款铤而走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结果花了更多成本,有人甚至为此锒铛入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中总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失信行为和现象,严重制约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对于这类失信行为,要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并用,惩罚市场经济活动中失信者,将有严重经济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从市场的主流中剔除出去。

乐清市信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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