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二期工程柳市镇南陈岙村房屋拆迁政策处理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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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属相关社区、村: 为加强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二期工程柳市镇南陈岙村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乐清市城中村改造、一般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城市建设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经研究,特制定《温州绕城高速公路北线二期柳市镇南陈岙村房屋拆迁政策处理补偿办法》,具体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绕城高速南陈岙村工程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 二、拆迁补偿的对象,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凡拆迁范围内承租、借用、承典他人房屋的原使用人,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拆迁中涉及的有关事宜,由原使用人与所有权人自行协商解决。 三、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予以确认。未经登记的建筑或土地,由有关部门认定,经认定为可以确权登记的予以经济补偿和安置,新建安置房需全额缴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经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残值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处理,不予补偿和安置。 四、对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价格详见附件1)。 五、被拆迁用地的补偿安置 (一)住宅被拆迁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土地置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其房屋依法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二)对被拆迁已经确权的用地,原则上建设公寓式住宅(西凰屿村)。按照下列标准置换建筑面积住宅: 1、四层以下的建筑按照其房屋合法占地面积的4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2、五层以上的建筑按照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1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3、已确认使用权或者产权的道坦、简易房(如厕房、猪舍、柴基等)按照其合法占地面积的1倍标准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 4、因安置建房套型设计原因,安置建筑面积达不到建房套型面积,允许被拆迁人或无房户内部调剂,被拆迁人人均置换建筑面积多于40㎡的部分允许被拆迁人内部调剂,实施单位不负责凑整安置。 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工程建设用地涉及青苗、果树、其他经济作物、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和设施,按不同品种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详见附件2)。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或者同类别情形特殊的,可以按实际情况或者经有关部门评估后予以补偿。上述补偿费均已包含移栽、收割、砍伐及搬运等有关费用。 七、其他有关拆迁安置规定 1、拆迁安置房征用地址,由镇政府统一规划。报上级规划、土地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任意选择拆赔用地座落地址或变更用地四至; 2、安置房建设实行四统一。即:统一整体布局,统一立面结构,统一楼房高度,统一地坪标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任意变动; 3、拆迁安置建房建筑层数及楼高按规划要求进行审批。 八、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补偿标准 1、被拆迁人接到镇政府给予拆迁协议书后,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按其被拆迁房屋批准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拆迁人不再安排周转用房; 2、搬迁补偿费以每户搬出迁入两次计,按照以下规定分档给予补偿,拆迁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每次搬迁费1200元,合计2400元;拆迁建筑面积100㎡以上200㎡以下的,每次搬迁费1800元,合计3600元;拆迁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每次搬迁费2400元,合计4800元。 九、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1、被拆迁人的安置用房申报建房手续,按拆赔用地规划的要求审批,并免收城建配套费; 2、全部完成拆迁的以摸文方式落实赔偿安置的四至,先拆迁后摸文,没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者未全面履行拆迁协议的,不得参与拆赔安置的四至摸文; 3、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拆迁,每户予以奖励10000元,确权住房占地面积136平方米以上的户给予15000元奖励; 4、被拆迁人应与柳市镇政府签订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约定的时间自动搬迁,腾空被拆房屋,逾期不搬迁的,由政府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性拆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5、在拆迁安置同时对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给予照顾,1-3人小户安置面积补足至120㎡,4人以上户按人均40㎡标准确定安置房建筑面积。安置面积中补足部分的全额缴纳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6、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社区及村双委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处理的各项工作。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或遇到特殊情况的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征地与拆迁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碍和破坏。对一些单位或个人提出无理要求的,应做好教育工作,对个别敲诈勒索的,阻碍工程施工的,要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青苗、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柳市镇党政(人大)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印发 附件1 2016年房屋结构等级和重置基准参考价
青苗、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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