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滨江花苑”地名命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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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滨江花苑”地名命名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和《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核准,同意你单位在城东街道,东至公立学校,南至康泰路,西至东银路,北至北界路,建造的占地面积为22024平方米、建筑面积70050平方米,主出入口位于康泰路的建筑物(群),命名为“滨江花苑”。从发文之日起,使用命名的标准名称。 此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28日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审〔2016〕301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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