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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项目和出资比例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6-01690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6〕82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11-15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职工综合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政发﹝2014﹞4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保障项目和出资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保障项目

  将《意见》规定的“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原则上必须参加住院津贴保障项目(保费38元/人?年)。”调整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原则上参加住院、意外、大病综合保障项目(保费62元/人?年)。”住院、意外、大病综合保障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资比例

  将《意见》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保,所需资金,单位和个人各出50%。”调整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保,所需资金,单位承担不超过50元/人?年,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列支;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参保单位请联系乐清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市民活动中心A区一楼) 办理(联系人:吴秀丹、钱宝才,联系电话:61886563、61886562)。

  附件:住院、意外、大病综合保障项目解析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9日

 

  

  

附件

  住院、意外、大病综合保障项目解析

  一、保障项目

  住院津贴、意外伤害、重大疾病。

  二、会费标准及期限

  住院、意外、大病综合62元/人?年 (最多参加2份)。

  三、保障责任和待遇

  (一)住院津贴:保障期内凡因病(含女职工生育)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市(县)二级及以上医院住院的。 1.每份每天可享受70元住院津贴,最高享受9100元(累计给付天数130天)。2.附加:每人自付医疗费2万元(含)以上,每万元补助1千元,最高可给付互助保障金5万元。其他事项参照《温州市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暂行办法》(温互会〔2014〕28号)执行。无免责期。

  (二)意外伤害:会员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身体伤残或亡故。意外伤害根据伤残程度,每份最高保障金10000元的比例给付互助保障金。无免责期。

  (三)重大疾病: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术(开胸);3.恶性肿瘤;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重要器官移植;6.白血病;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8.严重烧、烫伤;9.截瘫;10.多个肢体缺失等25类疾病。每份一次性给付互助保障金10800-14100元。给付互助保障金后,重大疾病保障责任即告终止。首次参加重大疾病保障实行 60天免责期,免责期内患重大疾病给付互助保障金1000元。

 

  

  抄送:温州市总工会,乐清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发〔2016〕82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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