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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清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1/2016-01865
  • 主题分类:
  • 政府工作
  • 文号:
  • 乐政发〔2016〕80号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11-02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YQD00-2016-004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号)等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

  (一)乐成街道、城东街道、城南街道辖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至0.95元/立方米。

  (二)柳市镇、虹桥镇辖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至0.85元/立方米。

  (三)北白象镇、磐石镇、淡溪镇、蒲岐镇、南岳镇、盐盆街道、翁垟街道、白石街道、石帆街道、天成街道辖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至0.65元/立方米。

  (四)清江镇、南塘镇、芙蓉镇、大荆镇、雁荡镇、湖雾镇辖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鉴于原基数较低,实行分步调整到位,即先调整至0.35元/立方米,以后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至0.65元/立方米。

  二、工业污水处理费和非工业污水处理费

  (一)我市一般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统一为2.0元/立方米;

  (二)重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按照多因子分档征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重污染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环保局确定。

  三、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执行范围

  污水处理费分居民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和非工业污水3类。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收缴范围是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污水,学校(包括普通高等学校、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污水和学生生活污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污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污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共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污水。

  工业污水处理费收缴范围是从事生产加工以及制造工业的污水。

  非工业污水处理费收缴范围是居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以外的污水。

  四、计征方式

  污水处理费的计征方式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规定执行。

  五、优惠政策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04〕24号)精神,低保对象每户每月5立方米以内免收污水处理费,超额部分按照标准收取。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

  附件:乐清市重污染企业污水处理费多因子分档收费标准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附件

  乐清市重污染企业污水处理费多因子分档收费标准


水质类别 

基准值 

收费标准(基准收费2.00元/m3) 

化学需氧(COD) 

300mg/L 

以50 mg/L为一档, 

每增加一档,污水处理费增加0.3元/ m3³ 

总氮(N) 

35 mg/L 

以5mg/L为一档, 

每增加一档,污水处理费增加0.2元/ m3³ 

总磷(P) 

6mg/L 

以0.5mg/L为一档, 

每增加一档,污水处理费增加0.2元/ m3³ 

悬浮物(SS) 

300mg/L 

以50 mg/L为一档, 

每增加一档,污水处理费增加0.3元/ m3³ 


 

  说明:1.企业按照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排放废水,同时按照多因子分档收费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2.对废水超标排放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同时不免除环保部门相应处罚;

  3.四项因子不累计计算,按照最高因子确定污水处理费。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政发〔2016〕80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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