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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乐清市卫计系统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20/2016-177361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医药卫生管理
  • 文号:
  • 乐卫发〔2016〕214号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15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加强对全市卫计系统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努力解决目前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经研究,特制定《乐清市卫计系统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11月29日

  乐清市卫计系统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市卫计系统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基本建设是指单位投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改建、扩建、装修和维修工程项目。

  第二条 单位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程序执行,5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条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应该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四条 建立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备案制度。市级医疗单位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建立内部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制,项目完成并办理决算后,报市卫计局基建招标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计生单位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就建设内容和建设理由提出申请,由市卫计局基建招标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五条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预决算制度。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该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市级医疗单位由院长审核,其他单位报局基建招标办公室审核;建设项目完工后,需办理工程项目决算,工程决算应该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专业公司办理决算审核,以决算价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七条 工程验收和核对工程量。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量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的工程量清单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除特殊情况外,工程决算价原则上不得超出预算价。

  第九条 各单位财务和市卫生会计核算分中心要严格把关,对违反本办法的或无正式发票的,应该拒绝支付工程款。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基建招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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