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救助金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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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办: 根据《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乐政发[2016]78号)和《乐清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乐政发〔2009〕49号)精神,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03元/月调整为570元/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70元/月保持不变。现将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的救助金额每人每月增加67元。 二、上述资金调整从2016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追加给有关镇、街道(详见附表),支出列“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款。望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组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工作,并按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补助金。 附件:乐清市201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经费追加表 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5日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救〔2016〕364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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