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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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政办: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民优〔2016〕172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定期补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16年国家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低于民政部、财政部标准的按国家标准发放(具体标准见附件2)。 二、对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三、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在201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25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五、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残疾军人按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66元;建国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061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465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500元。 六、此次调标所需经费(见附件),由市财政追加到各乡镇(街道)财政。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要做好造册发放工作,保证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部分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追加表 乐清市民政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5日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优〔2016〕366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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