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清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乡镇报账制项目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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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
为进一步规范乐清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的报结工作,完善资金申请流程,实现后期扶持专项资金申请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我市水库移民工作现状,制定了《乐清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乡镇报账制项目扶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移民安置办公室 乐清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4日
乐清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乡镇报账制项目 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移领办〔2015〕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意见》(浙财社〔2016〕40号)和乐清市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乐清市财政局《关于水库移民村开展乡镇报账制试点的实施方案》(乐移办〔2016〕4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本市试行乡镇报账制的乡镇(街道)使用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设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用于工程类项目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改善水库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科技推广等工程类建设项目。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含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村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经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同意,可与其他扶持资金配套使用,但扶持总额不能超出投资总额。 第五条 测绘、设计、预算、结算、审价等项目管理费用,在项目扶持资金范围内可纳入专项资金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村级集体项目、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项目。部分项目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扶持的专项资金明确到村且要成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建设单位。 (二)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移民个人的项目,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落地本市移民村;原则上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项目。 1.其他合法组织项目: (1)其他合法组织与移民村集体联合开发的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村集体所占的股份不低于10%; (2)移民为法人代表且直接带动移民就业的创业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3)以移民为多数股东的创业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 (4)参加本市级及以上展销会并获奖的名特优农产品的移民企业; (5)科研项目获得本市级及以上科技部门立项的移民企业。 2.移民个人项目: 移民个人创业的项目,应为在册移民。 (1)种植业:经营标准化钢管大棚、钢竹混合大棚,连片种植蔬菜、瓜果、花卉苗木以及食用菌等经济作物20亩(含)以上的,承包连片耕地100亩(含)以上种植粮食作物的,山地承包100亩以上发展名特优农产品的种植户。 (2)养殖业:从事畜禽养殖年出栏生猪100头(含)以上的,年出栏肉牛20头(含)以上的,年出栏肉羊100头(含)以上的,年出舍家禽10000羽(含)以上的养殖户;从事水产养殖的,稻田圈养30亩(含)以上的,河塘养殖、水库养殖、海水养殖100亩(含)以上的养殖户。 (3)来料加工业:吸收在册移民20人以上,并且移民月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民收入85%的来料加工点负责人;鼓励移民来料加工点加大设备投入,当年一次性购置设备款在20万元以上的负责人。 (4)年缴税费超过20万元(含)或接纳移民就业人数20名(含)以上的移民企业。 (5)新开办的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有营业执照,有经营场所,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分配 第七条 省、市年度项目专项资金下达后,市移民办根据《乐清市水库移民项目扶持专项资金分配暂行办法(试行)》,提出专项项目资金分配计划。试点乡镇(街道)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结合各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能力、项目实施条件及群众积极性,进行项目申报。 第八条 各建设单位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填写《乐清市××乡镇(街道)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入库申报表》(附件1),经所在乡镇(街道)调查核实,根据建设单位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预算、图纸,经公示确定年度项目计划,并统一通过专项资金项目库平台申报。同时汇总《乐清市××乡镇(街道)水库移民专项扶持项目资金计划表》(附件2),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移民办。 第九条 市移民办会同市财政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由市移民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计划,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根据行业规程规范要求、乐清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各乡镇(街道)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移民占全村总人口数量三分之二以上的移民村,对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项目,可采取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的民主化方式进行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由村委会组织,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本村移民群众所实施的项目进行梳理,民主确定项目清单。 (二)以项目涉及村为基本单元,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以群众代表为主,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不得参选理事会)。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村委会作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监督理事会。 (三)在项目推选、审批、实施阶段,建立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对批复下达的项目计划,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应按原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要充分发挥各项目村的组织作用,确保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建设单位按照行业规定进行验收及办理决算。验收合格的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档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项目审查核准文件、招投标文件(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实施方案)、工程预决算报告(审价报告)、验收资料、工程款拨付凭证及有关图片资料等。档案资料需通过专项资金项目库平台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乡镇(街道)向市移民办报送《乐清市××乡镇(街道)水库移民扶持项目验收复核备案表》(附件3)、定期上报《乐清市××乡镇(街道)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汇总表》(附件4),市移民办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乡镇(街道)验收结论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对项目完成情况抽查监督,单个项目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在30万元(含)以上的,还需对项目完成的总体情况进行复核,市移民办、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后,在乡镇(街道)办理项目报结手续,然后按照《乐清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乡镇报账制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市移民办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抽查,督促指导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乡镇(街道)负责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金报账拨付,保证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及资金拨付的安全;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和建成后的管护工作,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乡镇报账制,分账核算。专项扶持资金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支出合法票据到所在乡镇(街道)报账拨付,乡镇(街道)要对每个项目建立专账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市移民办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要积极接受和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移民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部门、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移民办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以及核减或停止以后年度的项目扶持资金计划: 1.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 2.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及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 3.建设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或其他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4.因自筹资金、建设用地不落实等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5.擅自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的; 6.项目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因不可抗力影响除外),或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乐清市移民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乐清市xx乡镇(街道)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 入库申报表 2.乐清市xx乡镇(街道)水库移民专项扶持项目资金 计划表 3.乐清市xx乡镇(街道)水库移民扶持项目验收复核备案表 4.乐清市xx乡镇(街道)水库移民扶持项目竣工验收汇总表
附件1
乐清市 乡镇(街道)水库移民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入库申报表 单位:万元
备注:1、基本情况需包含项目简介、村双委会议纪要、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资金预算、资金来源、项目启动前照片等 2、此表格一式二份,乡镇(街道)移民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办各一份。 附件2
附件3
乐清市 乡镇(街道)水库移民 扶持项目验收复核备案表 单位:万元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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