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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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安监所(分局),局机关及下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印发<乐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工作规则>的通知》(乐信用办〔2016〕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工作,特制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5日
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工作制度
为加快推进我市安全生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联络员在工作中骨干作用,加强相关信息采集的时效性、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联络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履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络员名单 邓为民(职安科)、金建红(矿危科)、王达富(综合科)、陈燕双(办公室)、陈斯(监察大队)、黄依茹(法规科)、周建懿(审批科)、陈俊杰(安委办) 二、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在各自科室(办公室、大队)的具体贯彻落实; (二)负责反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三)负责本科室(办公室、大队)所涉行业领域信用记录归集记录,并于每月10日前向乐清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 (四)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日常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工作建议、问题; (五)配合法规科做好本单位信用宣传、信用文化建设工作,有效融合“安全生产月”及“8·8诚信日”等系列活动; (六)负责做好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应于每年6月29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半年本科室(办公室、大队)所负责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1月29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推进情况和本年度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工作计划(要点)。法规科还需报送“8·8诚信日”等系列活动前后报送相关活动方案和总结。 (二)每月10前完成乐清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整理各自科室的信用信息。监察大队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单位“黑名单”信息报送,审批科负责法人行政许可信息报送、综合科负责法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类管理信息及归集相关“黑名单”法人信息,法规科负责报送行政处罚信息(法人、个人)。 (三)办公室负责将本单位编制的涉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工作文件、简报等材料向市信用办抄送,并于每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信用建设典型经验、守信失信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工作动态及其他涉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向市信用办报送;其他科室按照领导小组相关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根据关于乐清市信用办关于对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各联络员要认真负责,按时高质报送相关数据信息,落实工作任务,该项工作属于市委考绩办年终考核内容,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科室(办公室、大队)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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