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乐清市权籍调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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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市分局、各国土所,局机关及直属各单位: 《乐清市权籍调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20日
乐清市权籍调查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和平稳过渡,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乐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在地(海)籍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一个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事项应由一家调查单位主导完成,避免多家调查机构多次调查同一不动产单元。 第三条 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首次登记的,应当按照调查前置的原则,以宗地(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一并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确保不动产登记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变更或转移登记的,可以继续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但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第四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的委托或代理由不动产权利人自行选择和决定。委托双方在受理时需签订委托合同(合同格式见附件1)。原则上,谁委托,谁出资。 第五条 为方便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选择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在当地报纸、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以及设立咨询站点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具有不动产权籍调查资质的技术单位。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应对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把关,确认的内容包括调查单位的资质、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调查内容的完备性等。 第七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应按规定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签订《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保密协议》。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在不动产调查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在制作、应用和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公布名单申请 第八条 调查单位名单公布以调查单位自愿申请为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列入公布名单: 一、具有载明可从事不动产测绘的《测绘资质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 二、在乐清市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设有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有主管测绘生产的领导和主管测绘技术质量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四、有相应的测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具有与测绘资质业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 六、具有从事勘测、测绘业务的相关仪器设备; 七、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调查单位申请列入公布名单时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乐清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单位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及参保情况(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年检证书复印件; 六、非法人代表申请须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 第十条 申请登记材料审查合格的调查单位列入公布名单。申请登记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在2个月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材料。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定期对申请登记材料进行验审,验审合格、且未因调查成果质量评定等原因受到暂停公布或取消公布的调查单位继续向社会公布。结合乐清实际情况,对外公布的调查单位原则上保持在15家左右。 调查单位考核 第十二条 调查单位应建立内部检查验收制度,按照“作业人员自查”、“质量检查部门检查”和“技术负责人验收”的步骤实施。调查单位对提交的项目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应建立权籍调查规范、有序、透明的工作流程。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权籍调查科、各不动产登记服务分中心权籍调查窗口应设立专人专岗,负责日常台帐登录和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实行季度考核评分机制。通过日常台账及权籍调查信息系统,填写考核评分表(见附件3),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对最终的考核评分进行排名,并对外公布。对排名位于倒后三位且评分在70分以下(暂定)的调查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暂停或取消公布,被取消公布的调查单位一年之后才可以重新提出申请。考核排名自本办法实施后第二季开始进展。 第十五条 调查收费标准按公约的形式,由不动产登记局召集各调查单位,协商确定最高收费标准(该标准不高于物价部门的规定),公约的收费标准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各调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标准规范收费。 第十六条 调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给予通报、暂停或取消公布;情节严重的,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一、未按合同约定或公示的标准收费,肆意提高收费标准,每发现一次,均在局门户网站调查机构公布栏中通报,一年累计2次,责令整改,并暂停公布6个月。 二、凡收受群众贿赂或存在向群众吃拿卡要等违纪现象,一经查实,暂停公布6个月,情节严重的,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三、伪造调查成果,一经发现,取消公布,并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四、转包或分包所承揽的不动产权籍调查项目,一经查实,暂停公布6个月; 五、凡伪造登记材料申请公布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布; 六、发生因调查单位原因引起责任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布,情节严重的,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七、其他产生严重后果的不规范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乐清市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委托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申请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调查单位) 甲方因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委托乙方对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不动产进行权籍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调查内容: 以宗地、宗海为单位,查清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建、构筑物)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 其中,宗地信息包含:查清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包含:查清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构(建)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次、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等内容。针对宗地内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还应查清其权利人、构(建)筑物名称、构(建)物数量或者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等。 第二条 执行标准: GB/T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TD/T1001 地籍调查规程 GB/T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GB/T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HY/T124 海籍调查规范 国务院令第656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薄证及相关工作表单样式(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3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第三条 收费标准: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房产测绘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6号)、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本项目在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双方协商,收取以下费用:
第四条 甲方义务: 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必要资料并提出技 术要求。 配合乙方进行测绘和调查工作,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和支持。 在取得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时,按合同约定结算费用。 第五条 乙方义务: 独立完成测绘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测绘。 在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提交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成果,并保证调查成果齐全、规整,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入库要求。 提交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原件三份,一份交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权籍调查科入库存档,二份交甲方,用于不动产登记申请。 第六条 因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或其他权 利人利益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乙方不得向甲方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其委托机构)以外的单位提供测绘成果及其他委托资料。 第八条 本委托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 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部调查成果交接完毕和项目结算完成后,本协议终止。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地址: 开户行: 开户帐号: 法定(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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