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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授予县级“绿色矿山”称号的决定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2/2016-177435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 文号:
  • 乐土资发〔2016〕69号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2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乐清市祥顺矿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根据《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一年多的扎实工作,完成了创建任务,并通过了专家组考核验收、社会公示等程序。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全市“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经研究,决定授予你单位乐清市北白象镇印屿村石虎岙普通建筑石料矿为乐清市县级“绿色矿山”称号。

  希望你单位获得县级“绿色矿山”称号后再接再厉,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建设中继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生态市建设作出新贡献。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乐清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5日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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