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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财政局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局关于修改《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0/2016-17749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财行〔2016〕400号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28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CYQD12-2015-0016乐财行〔政2015336号)(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如下: 

  一、《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1目修改为: 

  1、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称号的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温州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户外运动精品线路、体育产业联系点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 

  2)获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称号或者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或者优秀项目称号的单位,给予6万元的奖励; 

  3)获国家级运动休闲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以上四类奖项,同一各类奖项同年度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修改为:以上四类奖项,同一种类奖项同年度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复评不予奖励。 

  三、《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730日前向市体育局提出项目资金扶持申请;第(三)项修改为: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共同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后,联合行文下拨补助经费。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11日起至本办法修改前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修改后的《办法》执行。 

    

  附件: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 

    

          乐清市财政局           乐清市体育事业发展局 

                                   20161214 

 

 

  抄送:市府办、宣传部。 

    乐清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1216

 

 

 

  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19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200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温财教201367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加强体育产业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各项体育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安排周期暂定3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绩效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三条  引导资金遵循以下使用原则: 

  (一)注重绩效原则。坚持统筹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促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的互融联动发展。通过引导资金的扶持,为整个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到体育产业,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使用绩效。 

  (二)效率优先原则。对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体育产业、有效落实扶持政策的项目给予优先考虑;对管理措施到位、资金使用效率高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三)科学规范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完善体育市场监管制度,有效规范体育市场秩序,注重公开公平,科学规范地选定扶持项目,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引导示范原则。鼓励创新,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创新性、引导性较强的项目,在突出重点的同时兼顾一般。 

  第四条  引导资金结合我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体育发展事业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的体育产业项目。具体包括: 

      (一)体育竞赛表演、体育休闲健身服务、体育培训服务、体育场馆服务等经营性体育产业项目; 

      (二)非政府投资的经营性体育运动休闲基础设施建设及专业设备购置项目; 

      (三)国家及省、市批准的需要市(县)级资金配套的体育运动休闲建设项目; 

  (四)体育产业展会、论坛等活动培育项目; 

  (五)体育用品(含相关产品)制造与销售,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体育产业融合重大和创新项目的培育; 

  (六)经乐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体育产业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给体育产业项目予以资金扶持。 

      第七条  企业因投资建设经营性体育运动休闲基础设施建设而发生的银行专项贷款,按实际到位的贷款额,最高可给予贷款金额2%的年贴息补助,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对于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不予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需在贷款本金还清后申请,对逾期利息和罚息不予贴息,项目如已享受其他装修、设备购置财政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贴息补助。若有转贷或挪用,应追缴贴息补助款,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贴息补助。 

  第八条 项目补助范围及标准具体如下: 

  (一)非政府投资的经营性体育运动休闲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项目补助,采用租金补助、装修补助、设备购置等方式给予补助。同一企业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其他政府性补助的,不再予以重复补助,不享受此政策:  

  1.租金补助。对体育企业(不包括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企业,下同)因经营需要而发生的经营用房和经营场地承租费用给予相应租金补助。其中:经营用房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0/平方米·月,经营场地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平方米·月,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累计租金补助不超过10万元。面积按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的建筑面积或场地面积计算,不包括构筑物、空地面积。补助按月度计算,按年度发放至企业,自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的租金兑现补贴。 

  2.装修补助。对体育企业的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首次装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80100/平方米,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装修成本。首次装修是指开办企业后对经营用房的第一次装修,及企业搬迁、扩建至新经营用房的第一次装修。 

  3.专业设备购置补助。对体育企业为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水准而购置的专业设备、专业设施,按实际采购金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专业设备及设施是指企业自用于主营业务,适应本行业经营服务要求的特殊设备及设施。 

  (二)公益性体育场馆运营维护服务补助。对承担公益性体育场馆运营维护管理职能的体育企业,根据其为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健身服务场所、活动次数、活动时间,服务质量及运营收支状况等运营综合评价因素统筹核定补助资金。大额补助资金经市政府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的补助。 

  (三)体育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项目等经营性体育产业项目补助。根据体育企业提供的健身服务、体育竞赛表演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参赛人次等因素统筹核定给予0.5-3万元的补助 

  (四)体育赛事补助。对经主管部门批准,由体育企业和社会组织主办(承办)省级(含)以上的重大体育品牌赛事,根据赛事活动的难易程度和经营收支情况,视情分别予以实际总费用的5%-1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赛事活动,采取市政府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资金待上报赛事总结后下拨。 

  (五)体育培训服务项目补助。在我市体育人才培养与技术培训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本领域领先、在全省、市起示范作用的体育企业。根据培训服务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培训人次、等因素统筹核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视具体服务情况酌情给予0.5-3万元的补助 

  (六)体育产业展会、论坛项目补助。对承接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本级组织的体育产业展会、论坛等活动,根据活动的影响力,给予实际总费用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待上报活动总结后下拨。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重点体育会展的体育企业,给予展位费80%补助,其中:境外展会给予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境内展会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七)在本市辖区注册登记的体育用品制造与销售企业,对其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包括基建投资)未纳入经信、科技、商务等产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且项目投资额10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根据项目综合效益、发展前景进行评估,可申请项目补助,补助金额在项目实际总投入资额1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高端体育运动产业项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建设规模情况,经市政府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补助。 

  第九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具体如下: 

  (一)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称号的单位,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获温州市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户外运动精品线路、体育产业联系点示范单位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 

  2.获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称号或者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奖励;获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或者优秀项目称号的单位,给予6万元的奖励; 

  3.获国家级运动休闲称号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二)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市级)、6万元(省级)、15万元(国家级)奖励。 

  (三)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用品(含相关产品)制造与销售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市级)、6万元(省级)、15万元(国家级)奖励。 

  (四)对于获星级的健身服务业,根据星级等级给予奖励(二星级:3千元,三星级5千元,四星级1万元,五星级2万元)。 

  以上四类奖项,同一种类奖项同年度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复评不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引导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度。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在乐清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从事体育产业(含体育类民非企业)活动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二)申报项目符合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原则、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三)申报项目预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报《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补助资金申报表》及提交申报项目的详细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纳税证明、资信评级报告、项目批准文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项目经费明细情况表、项目预期绩效等(相关填报要求见附表);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方案,及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申请项目补贴的,需提供相应年度会计报表、相关设施、设备采购合同及支付凭证; 

  (四)申请奖励的,需提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有关部门认定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向本级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市体育局汇总。 

  (二)申报单位原则上每年730日前向市体育局提出项目资金扶持申请。 

  (三)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共同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后,联合行文下拨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给予补助。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与追回拨款、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三)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五)自筹资金落实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六)有偷税行为被查处的; 

  (七)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经营、生产、管理、环保等方面发生比较突出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其他相关扶持奖励政策不一致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更加优惠政策的,执行上级部门政策。 

  第十六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上级奖励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目录库,实行全程跟踪管理,根据体育产业项目情况,及时更新目录库内容,确保科学、规范选定扶持项目,切实发挥引导资金的最大绩效。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进度安排,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每年1120日前,各项目单位须向市体育局报告引导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资助项目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更好更快地实施。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绩效管理。申请引导资金时,项目单位应同时申报项目预期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开展绩效跟踪;年度终了后,项目单位应开展项目绩效自评。体育部门开展项目绩效抽查复评;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管理。引导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加强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对受到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的项目,视情安排相应配套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期为三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11日起至本办法试行前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下载:乐清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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