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雁鸿嘉苑”地名命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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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华振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雁鸿嘉苑”地名命名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和《乐清市地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核准,同意你单位在乐清市大荆镇中庄村,东至大荆溪,南至大荆堤坝,西至雁荡山旅游环线,北至大桥路,建造的占地面积为21981平方米、建筑面积36450平方米,主出入口位于大桥路的建筑物(群)命名为“雁鸿嘉苑”。从发文之日起,使用命名的标准名称。 此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26日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2日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审〔2016〕376号.ai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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