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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清市农业局随机抽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16/2016-17754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农〔2016〕177号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局属各科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农业厅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精神意见,进一步转变创新全市农业系统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规范和提高全市农业系统监管行为、监管效能,经研究决定,现将《乐清市农业局随机抽查监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乐清市农业局     

  20161226       

  乐清市农业局随机抽查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精神,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对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群众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或线索等原因对涉案检查对象进行的调查核实,或者因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对象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风险监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推进、联合惩戒的原则。 

  随机抽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农业法制机构会同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行业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梳理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载明抽查依据、主体、对象、比例、频次、方式、内容及要求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动态调整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根据农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在温州市农业局确定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如下: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二)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三)农药监督检查; 

  (四)肥料监督检查; 

  (五)兽药监督检查; 

  (六)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七)定点屠宰场监督检查; 

  (八)农业行政审批事项监督检查; 

  (九)行政案卷评查。 

  第五条 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所属的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会同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法组织实施抽查监管,并向社会及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结果以及推送相关失信记录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本辖区内经工商登记的全部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家庭农场等规模农产品生产者。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农业部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对于执法检查人员较少的区域,可以探索实施跨区域联合抽查。 

  第七条 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采用摇号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名单时,纪检部门应当参与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方式,全程参与现场监督抽查。 

  随机抽查应当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八条 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生产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会同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九条 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应当会同行业管理机构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本暂行办法规定,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等相关辅助性工作,严格依法实施随机抽查。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且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第十条 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规定,做好随机抽查的全过程记录,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大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农林信息网、政务服务网等网络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开展情况、处理结果以及相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等事项,并及时将相关失信记录推送至同级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在法定授权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推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并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温州市农业局,市编办。 

乐清市农业局(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7印发 


附件下载:乐农〔2016〕177号关于印发《乐清市农业局随机抽查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aip
附件下载:乐农〔2016〕17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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