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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准予成立乐清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批复  
  • 索引号:
  • 001008003013008/2016-17760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文号:
  • 乐民审〔2016〕387号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30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乐清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筹备组:

  你们《关于要求成立乐清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申请》和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成立乐清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

  二、乐清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属于联合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问题管理的意见》(温组发〔2006〕96号)和温州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报批工作的通知》(温民社组〔201294号)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兼任社会团体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顾问等其他职务的,也应从严控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或因工作需要兼任其他职务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三、你们应在本辖区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本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四、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年度年检报告和财务报表,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乐清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印章、会员证、徽记式样和银行帐号及时报我局备案。

  此 复

  乐清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27  

乐清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7印发  


附件下载:乐民审〔2016〕387号.a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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