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更改出让地块(蒲岐镇东门街村)相关数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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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办公室、村居、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消防安全工作,规范消防专职队伍建设,为“平安蒲岐”建设保驾护航,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蒲岐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陈余良 副主任:郑赛秋 黄彬慧 委 员:孙 政 叶传勇 陈晓泉 姜巨珍 杨 伟 周 光 梁阿微 蒋大华 林 坚 卓贤植 徐国炼 郑玉成 张献川 郑鲲鹏 陈芸芸 彭成勇 陈周峰 何爱双 吴旭华 陈宗杰 陈永湘 顾旭进 钱恒富 罗崇建 薛志文 杨文威 黄斌伟 章良东 赵章谦 叶小敏 金浙湘 周立民 董正中 许胜丰 陈 瑛 侯金坤 金 毅 张海斌 章 楠 杨良志 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杨良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政府直接领导下负责全镇消防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综合协调,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组织全镇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防止火灾事故,减少火灾损失。具体任务是: (一)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镇消防安全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镇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措施; (三)分析全镇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全镇各有关单位、企业参加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组织群众紧急疏散工作; (五)完成镇政府和乐清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附件:1.蒲岐镇消防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 2.蒲岐镇消防工作行政问责办法 3.蒲岐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名单、蒲岐镇专职消防队成员名单 附件1: 蒲岐镇消防工作岗位职责说明书 一、镇长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镇长是我镇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镇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持研究和解决镇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 3.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重大火灾隐患,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 4.组织研究辖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工作,按要求组建志愿消防队,提高辖区抗御火灾的能力。 5.积极配合上级搞好各项消防安全整治活动,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本镇生产经营单位和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整治。 二、分管消防安全工作镇领导工作职责 1.分管消防工作的镇领导对其业务线上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负领导责任,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抓好工作落实。 2.结合上级下达的消防安全工作任务,组织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制定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目标,具体部署镇消防安全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消防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3.牵头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充分发挥工作站的火灾隐患排查、督改和消防宣传职能。 4.及时研究解决或汇报重大火灾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5.抓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落实经费,确保队伍正常运转。 6.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努力营造社会消防安全氛围,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7.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应及时赶到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追究责任者。 三、镇班子成员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镇班子成员,特别是政府业务线上领导和宗教业务线上领导,对其业务线上工作涉及的消防安全事项负领导责任,贯彻落实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把消防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业务线上工作的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业务线上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应及时赶到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4.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管理原则,各班子成员对所联系片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指导责任,要督促指导好所联片开展好日常消防隐患排查整治。 四、职能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住建所负责高层建筑、居民小区、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和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物业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2.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专业市场、无证无照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3.安监所负责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4.公安派出所负责公共娱乐场所、烟花爆竹市场、出租房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5.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特别要对电工焊工从业资格进行检查,组织专门培训。 6.学区负责学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教育。 7.公安交警部门协助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内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被占用情况进行治理。 8.统战办公室负责对宗教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宣传、督查及整治,指导并督促辖区内各片、驻村(居)干部开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督查,督促片、驻村(居)干部整改火灾隐患。 3.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消防安全整改指令进行督办。 4.在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抓好督改,并根据程序做好抄告或实施联合执法。 5.协助抓好本辖区内消防专职队管理,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五队”(灭火战斗队、抢险突击队、隐患排查队、消防宣传队、治安维稳队)的作用。 六、有关个人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1.驻村(居)干部 驻村(居)干部对本所驻村(居)消防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牵头落实好与镇政府签订的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项工作任务,督促联合所驻村(居)委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巡查和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及时做好火患隐患上报,督促出租房房东抓好整改,督促村(居)落实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积极配合并落实好工作站牵头开展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村(居)干部积极配合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工作存档。 2.村(居)委会主任 村(居)委会主任为对本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员工、群众进一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上报出租房、家庭作坊、“三合一”场所等各项重大安全隐患,并配合上级抓好整治。同时,协助驻村(居)干部,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做好本村消防档案管理。 附件2: 蒲岐镇消防工作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镇各相关单位消防职责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问责分为事中问责、事后追责以及“一票否决”。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蒲岐镇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事中问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受到事中问责: (一)不及时传达、研究、部署上级关于消防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工作任务的;未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分析研判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形势,落实相关消防工作任务的; (三)未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未将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布局等内容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 (四)未结合“拆改”工作推进火灾隐患集中区域整治的;未按照要求督办省、市、镇(街道)三级挂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区域性火灾隐患的; (五)未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六)未有效落实消防人员力量的;未落实消防保障经费的;未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常态监管的; (七)未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工作不到位、工作进度缓慢或在上级考核督查中被通报的; (八)有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直接领导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整改和纠正的; (九)消防安全知晓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的; (十)其他需要事中问责的事项。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受到事中问责的,视情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专项督办; (五)约谈。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使用进度缓慢的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 第三章 事后追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受到事后追责: (二)在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在镇级有关消防考核中排名全市末位的; (四)未依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需要事后追责的事项。 第九条单位或个人受到事后追责的,视情作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五)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六)责令停职检查。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使用进度缓慢的大节日或火灾多发时期)。 第四章 一票否决 第十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 “一票否决”: (二)本辖区、本行业系统当年发生1次及以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对政府挂牌的重大火灾隐患督办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发生火灾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视情作以下处理: (一)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责任人取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资格; (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三)因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发生一次重特大火灾事故受到“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 (五)责令停职检查。 其他规定明确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施和程序 第十二条事中问责、事后追责的实施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一票否决”的实施权限和程序 镇级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的“一票否决”由镇消安委办提出,报镇政府同意后立案调查。调查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行政问责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说明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行政问责调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因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镇政府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行政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被行政问责的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公务员法》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申诉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单位一年内,在原工作单位任职期间发生行政问责情形且应予负责的,仍可以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九条行政问责处理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评定干部的依据之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要坚决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由镇消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蒲岐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名单
蒲岐镇专职消防队成员名单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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