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东路工程前垟洞村段房屋拆迁政策处理补偿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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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属相关社区、村: 为加强长东路工程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乐清市线性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办法》,经柳市镇人民政府、柳白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及柳市国土分局、柳市镇住建分局相关职能部门深入讨论研究,特制定长东路工程前垟洞村段房屋拆迁政策处理补偿办法,具体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长东路工程前垟洞村范围内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 二、拆迁补偿的对象,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凡拆迁范围内承租、借用、承典他人房屋的原使用人,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拆迁中涉及的有关事宜,由原使用人与所有权人自行协商解决。 三、违章违法建筑一律自行拆除,不予安置。 四、对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安置价格详见附件1)。 五、被拆迁用地的补偿安置。 (一)对被拆迁已经确权的用地,予以补偿安置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结合柳市镇实际情况,按单间式形式审批。具体标准如下:凡拆除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71平方米(不含71平方米)赔偿一间(约45平方米下同);拆除71平方米(含71平方米)——116平方米(不含116平方米)的赔偿二间;拆除116平方米(含116平方米)——161平方米(不含161平方米)赔偿三间;拆除161平方米(含161平方米)以上赔偿四间;拆除25平方米(不含25平方米)以下的给予经济补偿。 对于该类用地补偿安置后的平衡,实行货币找补的方式,即:被拆迁已确权的面积多于补偿安置地面积的,每平方米给予补偿一万元;被拆迁已确权用地面积,小于补偿安置地面积的,每平方米收取五千元。 (二)对未确权的用地(包括道坦、坑基等)在安置宅基地前(南首)负担6.5米,后(北首)负担5米的基础上,剩余部分经与村双委协商确定后按1:1土地面积予以置换。 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工程建设用地涉及青苗、果树、其他经济作物、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和设施,按不同品种的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详见附件2)。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或者同类别情形特殊的,可以按实际情况或者经有关部门评估后予以补偿。上述补偿费均已包含移栽、收割、砍伐及搬运等有关费用。 七、其它有关拆迁安置规定。 1、拆迁安置房征用地址,由柳白新区管委会办统一规划,报上级规划、土地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任意选择拆赔用地座落地址或变更用地四至。 2、安置房建设实行四统一。即:统一整体布局,统一立面结构,统一楼房高度,统一地坪标高,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任意变动。 3、拆迁安置建房建筑层数及楼高按规划要求进行审批,。 八、临时安置费,搬迁费补偿标准。 1、被拆迁人接到房屋拆迁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迁腾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其被拆迁房屋批准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拆迁人不再安排周转用房。 2、搬迁补偿费以每户搬出迁入两次计,按照以下规定分档给予补偿,拆迁建筑面积不足100㎡的,每次搬迁费1200元合计2400元;拆迁建筑面积100㎡以上200㎡以下的,每次搬迁费1800元,合计3600元;拆迁建筑面积超过200㎡的,每次搬迁费2400元,合计4800元。 九、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1、全部完成拆迁的以摸文方式落实赔偿宅基地的四至(摸文办法另行制订),先拆迁后摸文,没有签订《长东路工程前垟洞村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或未全面履行该拆迁协议的,不得参与拆赔安置地基的四至摸文。 2、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拆迁,每户按已确权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3、被拆迁人应与柳市镇政府签订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约定的时间自动搬迁,腾空被拆房屋,逾期不搬迁的,由政府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性拆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4、柳市镇人民政府、柳白新区管委会和村双委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处理的各项工作。
附件:1、房屋结构等级和补偿重置标准 2、青苗、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柳市镇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柳市镇党政(人大)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发 附件1:
房屋结构等级和补偿重置标准
附件2:
青苗、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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