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辖区企业厂房出租实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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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管委会,各村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条(附件1)的法律条款规定,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对街道辖区内租赁厂房的企业实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求登记备案的原因 近年来,辖区内部分企业将闲置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盘活了闲置资产,为部分企业解决了生产用房问题,但日渐暴露出较大的安全管理问题: (一)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无法及时到位。出租企业未就出租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无法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无法及时对安全隐患做出排查整治。 (二)承租的企业不符合相关区域规划和产业政策。由于部分出租企业缺乏责任意识,出租给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落后、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险性的企业,不符合规划要求,造成安全隐患和周边企业的投诉信访。 (三)承租企业普遍安全状况不佳。承租企业普遍存在短期生产观念,不愿意在硬件设施和安全管理费用上加大投入,存在安全措施未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四)未落实投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厂房未验收进行出租生产,存在安全隐患。 (五)《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签订。部分出租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存在只租不管的现象,未曾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尽租赁方安全管理的义务。 二、实行登记备案的意义 实行租赁企业登记备案,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能及时有效掌握街道辖区内新进驻企业信息,有利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全街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备案登记的重点和内容 (一)租赁方出租前重点要做到以下几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出租厂房必须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出租。 2.厂房出租企业要查验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厂房、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3.租赁前要咨询街道经发办、安监所、消防站以及环保、市场管理等有关的职能部门,确保承租企业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街道办事处项目准入要求。 (二)租赁方出租后重点做到以下几点: 1.租赁方同承租方签订厂房出租合同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可参考《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本》(附件2)。 2.在出租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租赁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印件,报街道安监所备案,并填报《天成街道企业厂房租赁登记表》(附件3)。 3.要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4.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5.租赁方将厂房出租给两家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并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附件1),要督促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建立相关台帐档案。 6.租赁合同发生转租、续租、终止的情形,租赁方或转租方需重新登记备案。 此文件发文前已租赁厂房的企业,请在4月15日前,上报租赁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到街道安监所进行备案,并填报相关登记表格。请租赁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予以备案登记,天成街道安监所将在二季度,对街道辖区内租赁企业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按照法律规定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天成街道安监所联系人:吴育文;联系电话:62111010, QQ群163600453。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2.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本) 3.天成街道企业厂房租赁登记表 天成街道办事处 2016年2月26日 抄送:市安监局。 天成街道党政(人大)办公室 2016年2月26日印发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 一、出租管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同一作业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附件2: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本)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厂房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后,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将坐落在乐清市天成街道 村 路 号 楼 平方米的厂房(属 结构)出租给乙方使用。附属设施有: ;特种设备有: 。 二、乙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 ;从业人员数量为: 人。 三、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出租的厂房(场所)或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具备出租时确定使用内容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对乙方的行业类别、各类证件、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核。 (三)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多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四)负责对出租厂房(场所)内的公共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设施的管理,对安监、消防、市场管理等相关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督促乙方进行整改。 (五)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存在隐患时,及时督促乙方整改;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行为或危及人身安全重大隐患,及时通知乙方停止违法行为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向开发区安监、消防、市场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六)出租厂房租赁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火灾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应即向天成街道安监、消防、公安等部门报告。 五、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遵守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甲方对其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检查和督促。 (二)对承租区域或生产经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责任,对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 (三)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工作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经考核合格;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演练。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管理台帐归档、备查。 (四)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对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五)承租厂房(场所)的装修(改造)和设备安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改变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的设备和建筑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发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事故时,及时向甲方、所在地的安监、消防、市场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 (七)严禁生产、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如生产确需使用的须经安监、消防、环保、公安等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并制订严格的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存放,专人负责。 (八)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示明显、保持出入口的通道畅通,严禁封闭、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入口。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一)甲方在出租期内指派 同志,负责出租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时常与甲方对接。 (二)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出租区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伤亡、火灾等事故,双方应尽力协助做好救援工作。 (三)本协议书须与租赁合同同时签订,有同等法律效应。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乐清市天成街道区安监所备案一份。 七、甲乙双方安全生产有关人员名单: 甲方: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管理员为: 联系电话: 乙方: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管理员为: 联系电话: 甲 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填表人: 填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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